办理户口登记的有关制度和程序
[ 发布日期:2008-04-11  ] 【返回】

 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向其父或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派出所应直接受理落户。

 
 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赡)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单位证明)、户口簿、死亡者身份证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户口迁移:

  户口迁出:

  公民迁出常住地的,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凡跨市、县范围的户口迁移或同一市、县范围内,①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特定地区;②由农村迁往城镇;③由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的;④由镇迁往城镇;⑤由城市郊区迁往市区的,必须向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簿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因调动、聘用或招干、招工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子女和婚嫁、投亲、离退休安置、落实政策等人员,需迁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遵照上述规定执行。大、中专院校学生录取或毕业分配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或报到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户口迁入:

  公民迁入常住地,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户主持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申报迁入登记。毕业生分配凭就业通知书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收养户口登记:

  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弃婴、孤儿,收养人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婚姻、户粮等方面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查实,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同类户粮关系的收养子女,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办理迁入手续;若为城镇居民从农村收养的,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核,报地市公安机关按照“农转非”规定审批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分户、 立户:

  居民家庭成员中因结婚等原因有住房并分开生活的,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批准审核,办理分户。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除父母均为军人、出国出境或双亡的)不得单独立户;租房居住的不得单独立户。


 变更、更正户口项目:

  公民因结婚、离婚、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或者其他事因引起户口项目变动的,由户主或本人提供有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申报,经审核确认予以办理变更。

  变更姓名:公民未满16周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后,理由正当确需变更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后,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变更。

  更改出生日期:确系户口登记工作差错,查有实据,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办理更正。


 注销和恢复户口:

  公民因公或因私离境、出国超过六个月的,如定居、自费留学(陪读)、劳务、应聘、就业等人员,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粮注销证明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收回居民身份证。国外回来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或在国外留学生、劳务、应聘、就业等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回国定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凭批准机关的通知书注销户口,并收回居民身份证。复员退伍、转业的持县以上接收安置部门发给的证明申报户口。

  逮捕犯罪嫌疑人、劳改劳教、收容教育的凭批准机关副本注销户口,由执行机关收缴居民身份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持劳改、劳教部门发给的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申报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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