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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大京研〔2012〕16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7-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下称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普通奖学金原则上分为四档,具体标准和比例见附件。学校将根据每年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微调各项比例。
第三条普通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且发放标准和评选比例相同。
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除了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进入研究生企业工作站后还可享受研究生企业工作站奖学金,具体标准和比例见附件。普通奖学金获得者均可享受学校予以免除当年学费的政策。
第四条委托培养研究生和其他全日制非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享受该类奖学金。
第二章奖学金评定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参评普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进行学籍注册;
3.认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4.未超出培养方案规定标准学习年限规定时间
第六条普通奖学金共评选2次。第一次评选在第一学年进行,由研究生院依据学生入学考试和复试成绩确定;第二次评选在第二学年进行,由研究生工作部依据学生第一学年的综合测评结果评定
第七条校内调剂录取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只能享受三等或四等普通奖学金;校外调剂录取的优质生源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享受的普通奖学金等级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自行评定,并报研究生院和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的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2年专职期内不享受普通奖学金。专职期结束后,工作考核合格且继续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的,正式入学注册后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培养年限内,全部享受二等普通奖学金。
第九条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的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专职期结束后不再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的,正式入学注册后享受的普通奖学金等级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自行评定。参加学校助管工作的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参考本条执行。
第十条普通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1.研究生工作部依据研究生院招生人数、学生类别和学籍变动情况,每年9月份向各学院(研究院)下达普通奖学金各档次的人数;
2.各学院(研究院)根据新生入学成绩或在校生的综合测评结果,确定各年级和各档次的获奖硕士生名单并在院内公示3天后,报研究生工作部汇总。
3.研究生工作部会同研究生院对研究生进行获奖资格审核,审核后的初步获奖名单在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网站公示5天且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4企业工作站奖学金的评选方案,由研究生院根据每年研究生进站情况和各研究生企业工作站的进站要求确定。
第三章奖学金发放
第十一条每年最多按12个月发放。根据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核定的获奖硕士研究生名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请主管校领导签字后送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按月发放奖学金。
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发放的最后截止时间为标准学习年限规定时间最后一年的6月,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则从毕业之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超出标准学习年限规定时间(含联合培养)即视为延期,延期的硕士研究生不再享受学校发放的奖学金。
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休学和复学的,从办理完休学或复学手续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或发放奖学金,因休学造成标准学习年限规定时间顺延者,其奖学金发放的最后截止时间为其标准学习年限规定顺延后的时间。
第十四条与国(境)外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标准学习年限规定时间内出国6个月(含)以下者,其在国(境)外期间的普通奖学金按400/·月标准发放。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时间仍为标准学习年限规定时间,如其在培养方案规定的一般学习年限内返回学校,则从其返回学校报到后的第二个月开始,重新按原标准发放普通奖学金。
第十五条人事档案未到校或不完整者,如其完整的人事档案在培养方案规定的一般学习年限内到校,学校则以其完整的人事档案到校时的下月起,开始为其发放奖学金,奖学金发放的截止日期参考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六条硕士研究生企业工作站奖学金发放月数根据研究生进入研究生企业工作站的实际在站时间而定,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硕士研究生受到通报批评者,降低一个基础奖学金档次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不能获得奖学金:
1.未按时进行学籍注册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并在处分被解除前者;
3.中期考核未通过者;
4.档案未到校或不完整者(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依据其学习、生活和工作经历,应有相关记录其经历的档案材料,但其档案缺失或部分缺失);
5.有其它违纪和损害学校荣誉的行为者。
第十八条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学习年限规定时间内,当学年未获得普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须向学校缴纳当学年的学费。
第十九条其他全日制非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学金,由学生所在学院制定相应的奖学金管理办法,并在研究生院和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1291日起实施。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硕士研究生基础奖学金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硕士研究生基础奖学金调整后的标准及比例
研究生类别
类别
奖学金(元//月)
硕士研究生
奖学金等级
一等(20%
二等(30%
三等(40%
四等(10%
奖学金金额
600
400
200
0
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企业工作站奖学金
地区
西部工作站
东部工作站
在京工作站
奖学金金额
600
30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