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科研助理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助理的管理,充分发挥学校科技工作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处牵头组成招聘小组,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严格选拔科研助理人选;人事处代表学校与选拔的科研助理依托项目负责人、科研助理本人签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科研助理服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第三条 科研助理的人员经费包括劳务所得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所聘(依托)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列支。科研助理劳务性费用按月发放,费用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按相应岗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标准不低于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保险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按时划缴学校,由学校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统一为科研助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第四条 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由科研助理依托项目负责人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科研助理服务协议书》对科研助理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并认真填写《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考核表》。年度考核结果由依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每年年初统一报人事处备案,并在个人档案中存档,作为续聘、解聘等依据。科研助理在聘期内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违纪处理条例》(石大北人[2004]5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条 依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单位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规定》(石大北人[2003]17号)对科研助理进行考勤管理,每月汇总考勤结果,于次月5日前上报人事处,作为考核、待遇兑现依据之一。
第六条 科研助理依托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的规定,制定并实行符合项目研究特点的科研助理工作日制。项目负责人还应为科研助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并对科研助理聘期内的工作安全负主要责任,需与科研助理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在协议服务期内,科研助理的档案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户籍由保卫处负责管理。聘期结束,对于在聘期内考核合格且符合进京条件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学校可为其申报北京市户口。科研助理在落户后3个月内必须本人来校办理户口、档案迁出事宜。对于逾期未转人员,学校只为其提供办理转出手续等相关事宜,因未转户口、档案造成的损失,由科研助理本人负责。
第八条 服务协议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协议。协议解除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书面说明至人事处,作为停止科研助理相关待遇的依据。因科研助理本人原因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原则上回生源地就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科研助理。
第九条 科研助理有以下任一情况发生,停止聘用:
1.年度考核未通过;
2.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助研工作;
3.工作不投入、工作态度不认真,或工作有重大失误并带来不良影响;
4.泄露学校、工作秘密,违背学术道德,造成不良影响;
5.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情节严重且造成较坏影响。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