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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5-15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精神,并结合我校《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中石大京校〔200538号)和实施成效,制订本办法。
一、项目分类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三类三级。三类是指创新训练类、创业训练类项目和创业实践类。三级是指校级、北京市级和国家级。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试验方法的设计、实验条件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二、项目申请者
(一)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面向本科生申报,在校各年级的本科学生均可参与。创新训练项目的申请者需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创业训练项目的申请者需是本科生团队。创业实践项目的申请者需是本科生团队,其中可包括本科毕业后已成为研究生的相关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责任的情况下,允许项目负责人毕业后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该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由学生个人或团队向学校提出申请。创新训练类项目团队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创业训练类和创业实践类项目团队人数根据项目需要确定;原则上每个学生不能同时参与两个及以上“训练计划”项目。
三、项目指导教师
每个立项的“训练计划”项目由指定教师进行全程指导,对参与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聘请企业导师参与指导。
四、项目完成周期
原则上创新训练类和创业训练类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创业实践类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
五、立项程序
每年秋季学期最后一周,学校公布“训练计划”立项通知;
每年春季学期第一周,各学院公布教师和所辖校级以上重点实验室设置的开放项目,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学习基础,积极收集资料并寻求教师的指导,为自拟项目申请进行前期准备;
国家重点实验室每年向学生开放并实际承担创新类项目不少于5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每年不少于3项、校级重点实验室每年不少于2项。各院系教学实验中心不少于2项,其中创新实验室不少于1项。
第三周,学生与开放项目的教师、实验室双向选择,并向所在学院提交立项申请报告;
第五周,学院完成向学校推荐项目工作;
各学院推荐校级“训练计划”项目的总数不得于少于学生总数的4%。每个创业类项目相当于5个创新类计划项目,由多个院系承担的创业类项目,按项目数的两倍人均到各个院系。
第九周,学校完成项目评审,公布校级立项项目,及推荐的国家级项目。
5月,学校将推荐的国家级项目正式报教育部备案。
六、中期检查
每年9月,各项目负责人向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各学院汇总。930日前,各学院向学校提交学院“训练计划”进展总结,以及申请终止项目和提前结题项目的清单备案。
七、结题验收
每年秋季学期的最后一周,学校公布“训练计划”结题通知;
每年春季第二周,项目负责人征求指导教师和项目实施单位意见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学院提交项目结题申请;
春季学期第四周,学院组织专家组对结题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和推优项目报学校;
春季学期第六周,学校组织专家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准予结题。
八、评优、奖励
春季学期第六周,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各院系推优项目进行答辩评审,确定评优结果,公示后公布评优结果。
评优项目的奖励办法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中石大京校〔200538号)相关条款执行。
九、项目变更及终止
(一)进度快、完成好的项目,可以提前结题。
(二)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申报书规定的结题日期前一个月,提出《项目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原因及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经指导教师同意,工作小组核准后生效。
(三)对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学校立即终止其项目运行,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终止、撤消的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将已拨经费全部退还学校。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更改项目内容或更换项目成员的,须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提出,指导教师同意,报工作小组核准后生效。
十、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1.中央财政支持;
2.学校按不低于中央财政支持的额度设置专项经费支持学生“训练计划”项目;
3.每个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重点实验室为所承担的“训练计划”项目提供经费支持。
(二)经费支持
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重点实验室公布的开放课题被确定为校级立项项目,由所属实验室承担相关研究经费,其它校级项目由学校专项经费支持。每个创新训练类和创业训练类项目根据项目内容确定支持经费额度,平均10000元左右;创业实践类项目额度10万元左右。
(三)经费拨付
“训练计划”经费专项专用。根据学校立项通知,按学院分三次集中拨付,立项批准时拨付40%,中期检查后拨付40%,项目结题后拨付20%。如果项目中期检查没有通过或最终没有完成结题,将停止后续经费发放;如没按项目预算要求使用经费的,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经费。
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支配,项目指导教师负责监督经费的使用。
(四)经费使用范围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完成项目所需的资料费、文具费、打印费,实验材料购置费,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论文费,专利申请费以及外出调研费等。
十一、项目知识产权
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学校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