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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大学(北京)关于校友和社会力量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01-10 

石油大学(北京)关于校友和社会力量捐赠管理办法

 

石油大学成立于1953年,200310月将迎来50周年校庆。多年来,石油大学的发展一直得到了海内外各界人士、校友和企事业单位的关爱以及资金和财物方面的支持。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学、科研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调动和保护校友和社会力量捐资、支持学校办学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热忱欢迎校友、国内外热心教育事业和石油大学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和捐物等形式支持学校办学。
   
第二条 学校将本着充分尊重捐赠单位和个人意见、要求的原则,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合作,提供服务:
    1
.在媒体上公布捐赠者名单和捐赠项目,宣传突出贡献者的事迹。
    2
.介绍石油大学情况和发展建设规划,接洽有关捐赠事项,提供项目建议
    3
.尊重捐赠者意愿,向捐赠者提供捐赠使用情况报告,保证所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发挥最好的效益。
    4
.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写入校史。
   
第三条 支持学校办学方式:

1.捐赠。个人或单位以资金或物资等形式对学校及学校下属院、系等单位提供无偿资助;
    2
.项目投资。投资单位和个人对学校设立的引资项目或其他投资项目,按照与学校签定的协议共同开发和建设、享受回报。
   
第四条 支持学校的项目类型包括:
    1
.联合办学;
    2
.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3
.合作共建院系、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图书资料室、研究开发中心等;
    4.
教学楼、科研楼、实验楼、图书馆、办公楼、体育场馆等基础建设项目;

5.学生公寓、餐厅等后勤保障项目;
6.
校庆活动中的有关项目;

7.根据投资者意愿设立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对捐赠者的奖励与答谢方式:

1.颁发证书

对捐资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颁发证书或证章,并编制纪念册,存入学校永久性档案。

2.镌刻留名或冠名

1)对捐资l万元以上者,在学校新建教学楼、留学生楼等楼

座纪念碑上刻留单位或个人名字;

2)对捐资10万元以上者,可以企业或个人名字冠名一届学生田径队、女子篮球队、男子篮球队、男子足球队、奖学金等;或在新建教学楼、留学生楼等楼座纪念碑上刻留单位或个人名字;

3)捐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图书馆的醒目位置刻留企业名称;或以企业名字命名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教室、体育馆内活动室、校园道路等;

3.广告宣传

捐资制作校庆纪念品、画册、光盘者,在相应的宣传品上印制捐赠者个人、企业名字或其它形式广告。另外,如果企业有需求,学校可以按规定在周边建筑物上为企业制作广告牌。

4.对承担校园建设项目或以实物方式捐赠者,学校按投入资金数额,参照上述方法鸣谢;对大额捐资的单位或个人,鸣谢办法由捐赠者与学校另行商定。

第六条 对捐赠者的优惠政策:

1.捐赠单位的职工及其子女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进入石油大学学习。

2.捐赠个人及其子女亲属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享有学习和合作的权利。

3.根据捐资者的意愿,经协商达成的其他优惠。

第七条 捐赠的管理

1.学校成立捐赠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管理有关捐赠事宜、落实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2.财务处是学校捐赠资金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将捐赠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的管理、纳入预算、编制报表等工作;

3.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和科研设备处是学校捐赠物资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捐赠物资的造册、登记和安置工作,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4.监察审计处是学校捐赠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捐资的规范性管理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等下属单位积极参与筹资活动。各院系筹措的资金和物资,将主要用于自身的发展建设。

第九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捐赠的筹措工作,对于在为学校筹资引资中作出贡献的教职工和中介人,学校将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石油大学(北京)

二OO二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财务 庆典活动 馈赠 办法


发:财务处(2)、归档(2


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秘书科 2002年7月14印发


校对:陈大恩 打印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