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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科研与设备处  发布日期:2010-06-13 

中石大京科2010〕6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第42条的规定,设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术委员会和各学院(系、中心)分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2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学校最高学术评议、评审、评定机构。学院(系、中心)分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

第3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委员293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秘书长1人。

第4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在职教授及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处、科研与设备处、人事处)的代表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推荐,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院士、各院(系、中心)分学术委员会主任是校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5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推荐,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6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规范和监督分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学风规范和监督分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7条              各学院(系、中心)分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原则为5~11人,设主任一名。分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科推荐,并经院(系、中心)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

第8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科、专业结构状况,合理组成。学校及各学院(系、中心)领导原则上不能被聘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如确因工作需要,须校长提议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9条              学校和分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续聘连任,但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届。每届委员更换人数不超过二分之一,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10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经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三)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聘期内累计三次没参加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第11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科研与设备处,科研与设备处处长兼任委员会秘书长。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12条          校长根据《高教法》赋予校学术委员会以下职责: 

(一) 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方案;

(二) 高层次人才选拔和引进的评议;

(三) 评定学校重大科研成果、优秀论文;

(四) 评审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基金;

(五)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受理学术争议;

(六) 推动和促进学术交流;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13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会议中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科研领域的技术机密与商业秘密等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第14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于个人行为造成泄密而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凡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

第15条          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凡讨论内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学术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学术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应当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16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举行1次全体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议或评定。学术委员会会议到会委员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召开会议和进行表决事项。

第17条          学校及分学术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18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临时召开主任或主任扩大会议,审议或评定相关专题,但审议或评定的结果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追认。

第四章       附则

第19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和取消相关专门分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20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委员的构成,由主任委员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校长聘任。

第21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术委员会委员情况登记表”,并签名(见附件)。

第22条          校学术委员会日常活动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23条          本章程由科研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24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