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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院系用房管理办法

来源:科研与设备处  发布日期:2010-12-15 

中石大京科201013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院系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为了加强对学校院系用房的管理,合理公平地分配院系用房,改善和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保证和促进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院系用房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院系用房,包括各院系用于行政、办公、科研和教学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建设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集资等)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于学校院系用房。

第二条  制定原则

1.以人为本,保证各院系教师的基本办公面积;

2.集中学校有限的房屋资源,支持学校核心竞争力指标(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等)的建设;

3.科学统筹,兼顾现有教职工人数和编制数,支持各院系未来的发展。

4.科研用房有偿使用,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用房。

第三条  颁布目的

实现科学分类核算分配,改革学校现行的院系用房无偿分配和使用的制度,贯彻分类定额分配、部分有偿使用、超额收费的管理原则,即通过向使用院系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借助经济杠杆克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调节用房的种种弊端,建立院系用房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院系用房的利用率。

第二章  分类核算

第四条  本办法以具有独立人事编制的教学、科研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

各类院系用房面积的定额标准,参照下面条款规定执行。

遇有大规模的院系用房调整,由学校根据院系用房的总量,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重新核算各院系用房额定面积总量。

第五条  本办法中"面积"指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楼梯、厕所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六条  核算考虑因素

各院系编制总人数、实际总人数、院系领导数、职员数、辅导员数、教师各级岗位聘任人数、在校二、三年级硕士生人数、在校博士生、博士后人数、教学实验室面积、各级重点实验室数和各级重点学科数。

第七条  根据具体使用性质,学校院系用房共分五类

1)行政办公用房(2)教师办公用房(3)研究生办公用房(4)科研实验室用房;(5)教学实验室用房。

各院系用房定额面积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S=S1+S2+S3+S4+S5

S—院系用房总面积

S1—院系行政办公用房面积;

S2—院系教师办公用房面积;

S3—院系研究生办公用房面积;

S4—院系科研实验室用房面积;

S5—院系教学实验室用房面积。

第八条  行政办公用房,包括院系党政领导办公用房、院系办公室用房、辅导员办公用房、会议室。

根据学校人事处确定的院系领导职数、职员编制数和辅导员编制数分别核算其定额面积;根据院系实际总人数核算会议室面积。定额面积标准参见表12

1 院系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标准

人员类别

院系领导

院长助理

职员

助管

定额面积标准(

12

12

8

8

2 院系会议室定额面积标准表

院系实际人数

100人以上

51-99

50人以下

会议室定额面积标准A1

100

50

40

计算公式为:

S1=院系会议室面积A1+院系领导职数*12+院长助理职数*12+职员数*8+助管数*8

第九条  教师办公用房

根据教师岗位聘任级别的不同,配备不同定额面积标准。

各院系各级岗人数由人事处核定。定额面积标准见表3

3 教师不同岗位级别定额面积标准表

岗位级别

三四级岗

~七级岗

八级岗以下

缺编人员

定额面积标准(

18

9

6

6

免费面积标准(

10

8

6

6

院士和二级岗教授学校统一安排办公面积,不在院系分配面积内。

双肩挑人员的办公面积,按照对应岗位级别标准的一半核算到院系。

计算公式为:

S2=三四级岗数*18+~七级岗数*9+八级岗以下数*6+缺编人数*6

教师办公预留用房面积,按照院系缺编人数乘以中级岗面积标准核算,分配给院系用于引进人才使用。

教师办公定额面积除去上表中免费面积标准对应的核算面积为收费面积。

第十条  研究生办公用房,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和博士后办公用房。

各院系学生人数由研究生院核定,定额面积标准见表4

4 学生办公定额面积标准表

学生类别

硕士

博士

博士后

定额面积标准(

2

4

6

计算公式如下:

S3=硕士生二三年级人数*2+在校博士生数*4+在校博士后数*6

第十一条  科研实验室用房,包括重点实验室用房、重点学科用房和其它科研用房。

重点实验室用房包括各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办公室、实验室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客座人员办公室和仪器设备用房。

重点实验室个数由科研与设备处核定,重点学科个数由研究生院核定,定额面积标准见表5和表6

5 重点实验室定额面积标准表

名称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实验平台或中心

实验室定额面积A2/个)

4000

1500

200

6 重点学科面积标准表

名称

国家重点

二级学科

国家培

育学科

省部级

重点学科

博士学位授权

二级学科点

实验室面积A3/个)

200

100

50

20

计算公式如下:

S4=重点实验室面积A2+重点学科面积A3+其它科研用房A4

这些指标中,如有重合取最高值计算。重合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若重合按100/个累加,校级实验平台重合的不再累加计算。重点学科如与重点实验室重合,按照重点学科面积标准的0.5倍累加。

其它科研用房面积A4由学校核定,用来照顾特殊单位和特殊学科。

第十二条  教学实验室用房,包括教学实验用房、教学辅助用房等。

按照各单位承担的教学任务,由教务处核算其定额面积。

第三章  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院系用房收费范围

院系行政办公用房S1、研究生办公用房面积S3、教学实验室用房S5,在定额面积内为免费用房;

教师办公用房面积S2,定额面积除基本免费面积外为收费面积,双肩挑人员办公面积免费,教师办公预留用房面积免费;

科研实验室用房面积S4,定额面积内全额收费。

第十四条  房屋资源占用费的返还及比例

为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房屋资源占用费部分返还给实验室统筹使用。

国家重点实验室返还80%筹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筹建期为五年,前三年返还60%,四五年期间返还50%,五年后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返还50%;校级重点实验室返还20%;其它研究中心、重点学科等科研用房不返还。

第十五条  房屋资源占用费的使用和管理

院系用房房屋资源占用费专款专户,由分管科研副校长负责管理使用。

学校收取的房屋资源占用费用于:实验室平台建设、大型仪器设备维护、重大科研成果奖励基金,具体使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对院系用房中收费范围内的面积,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标准见表7

学校的收费标准根据学校用房情况和周边租房市场价格,将逐年调整。

院系用房房屋资源占用费收取标准表

超过定额面积比例

定额面积内

超额30%以内的面积

超额30%以上的面积

收费标准(元/㎡·月)

10

50

学校收回

第十七条  自筹资金建设用房的收费

单位自筹资金新建用房的房屋资源占用费自房屋建成并投入使用之日起两年内免收资源占用费。自第三年起按使用用途正常收取定额面积资源占用费。

第十八条  房屋资源占用费收取与返还的直接对象是院系或重点实验室,院系或重点实验室可在学校政策范围允许内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用房管理办法,报科研与设备处备案。

第十九条  收费结算方式

(一)科研与设备处于每年115日前核算各院系本年度房屋资源占用费数额和各重点实验室返还金额,抄报财务处。

(二)财务处负责从各院系的经费中扣缴当年应缴的房屋资源占用费,纳入学校房屋资源占用费专户管理,并将返还的占用费拨给对应的实验室。

(三)各院(系、部、中心)、重点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单位的房屋资源占用费的收取办法,负责对课题组或教师个人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院系用房实行统一管理体制。科研与设备处为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分配调整原则

遇有大规模的院系用房调整,具体调整布局方案由学校授权科研与设备处协调安排。

各院系用房由院系统筹安排,但必须保证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用房和教学实验室用房面积。

第二十二条   增加院系用房的申请

因实验室机构增设、人员增加、学科发展、实验室规模扩大等需要增加院系用房面积时,由单位向学校科研与设备处提出书面申请。

科研设备处结合学校整体院系用房情况,核算定额批准可新增的使用面积,申请批准后给予调配新增用房,新增的院系用房面积计入单位定额面积,相关房屋资源占用费按照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人员变动的处理

新进教师按同级职称的标准从院系教师办公预留用房中安排用房。院系预留用房已分配完毕的可参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增加院系用房。

教师调离、退休时,其全部用房由院系收回,重新分配使用。该单位调离、退休人员用房指标将在当年动态定额核算时核减。

科研返聘人员使用院系用房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

第二十四条  超额面积用房的处理

各院系用房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超额部分原则上应交还学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因工作需要无法交出或无法全部交出的,按规定执行收费。

超额30%以上的面积,学校无条件收回。

第二十五条  院系闲置用房的收回 

各院系应提高院系用房的使用效率,凡闲置不用,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院系用房,由学校收回统一调配。

院系闲置用房调整时,迁出单位应将旧房钥匙及时交还学校科研与设备处,并办理退房手续。

逾期不退还的单位,按100/•㎡的标准收取滞纳金,对严重影响后续调整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院系用房变更:

各院系实验室房屋使用性质(参见第七条)如需改变,须向科研与设备处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和生效。

各单位实验室用房如需装修、改建,须按照学校《公用房装修改造管理办法》要求程序申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完成后,应按上述办法中规定的验收程序验收。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建设房屋。

第二十八条  用房面积核准期

用房收费面积核准期为一个自然年, 其间原则上不因各类参数的变动而实时调整用房。

第二十九条  如遇院系用房调整时,迁出单位须将相关房屋钥匙交还科研与设备处,科研与设备处再发给新用户。

第三十条  各单位负责做好相关用房的使用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明确职责,学校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不按学校规定的违规使用院系用房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三十一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各院系不得擅自改变实验室用房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

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和出租实验室用房使用权;

不得将实验室用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抵押。

对于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学校将收回所涉及的实验室用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的罚款。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内部管理办法,并报科研与设备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凡此前颁发的有关管理规定,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正式实施,由科研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