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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委收回2015年度结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

作者:王祎  发布日期:2018-10-18 

 

各学院(研究院):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收回2015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8〕91号)的要求,基金委将于2019年开展对2015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收回工作。为做好有关工作,确保项目负责人合理安排使用结余经费,保证科研经费使用效率,现就我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收回范围

1、2015年度结题项目是指资助期限届满日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且2016年度准予结题的项目。

2、收回资金范围是指截至2018年12月31日仍未使用的2015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2015年度结题的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年度结题项目不在此次收回范围)。

3、我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待收回结余资金的项目清单见附件2。若截至2018年12月31日仍有结余资金,由学校按照基金委要求统一收缴并上交。其中对于有合作单位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对转拨资金的监管及对结余资金的催缴,外拨经费结余资金的退回原则上由合作单位自行上交。

4、我校作为合作研究单位,待收回结余资金的项目清单见附件3。若截至2018年12月31日仍有结余资金,由学校按照基金委要求统一收缴并上交。

二、工作要求

1、按照惯例,财务处一般于12月中下旬封账,请项目负责人加快结余经费执行进度,在财务处封账前完成所有后续支出的报销工作,做到账面“0”结余。特别提醒:(1)封账至12月31日期间,财务处不能办理任何报销。(2)“应退结余数”以实际支出数为基础,不考虑任何应付未付、预计支出、暂付款、预付款等情况。

2、请各学院(研究院)按照项目清单,统一汇总上报 “学院(研究院)应退结余情况表及说明”(附件4),同时OA电子版至科技处王祎。各学院(研究院)应严格按照上报的“应退结余数”核对结余资金;对于多报的,学校不予返还;未上报、上报不及时、上报不准确、清缴金额不足等情况,学校将给予处理。

 

附件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收回2015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

附件2:我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待收回结余项目清单

附件3: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的待收回结余项目清单

附件4:学院(研究院)应退结余情况表及说明

 

 

科学技术处

2018年10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