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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王超  发布日期:2013-06-25 

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加强管理和深入开展,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环境保护工作日益成为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监察重点。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领导已多次到我校进行环境管理监察,听取了环境管理工作的专项汇报。同时近年来科学技术处,也接到了多起实验室将实验室废弃物直接倒入下水道或直接扔弃在垃圾桶或绿地上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违规现象的举报。

为了更好地对这项工作进行科学管理,加强我校的环保工作,保障学校人员财产安全,学校对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如下:

1.      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安全责任

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工作实行逐级组织负责制。

学校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全校的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工作,处长为第一负责人。各学院院长是本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工作的的第一负责人。

各学院须指定专人总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回收工作;有实验室废弃物产生的实验室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实验室废弃物回收工作。

各学院应制定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的安全责任制度,严格加强管理。

2.      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原则

参照国家废物名录和其他高校的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原则,同时结合我校实验室废弃物的实际产生情况,建议实验室按照以下分类存放、上交和处理:

l  危险废弃物(一般化学废液(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废旧化学试剂、有污染性的固体废弃物);

l  一般废弃物(无污染性的废弃物);

3.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回收厂家及相关费用

市环保局推荐具有处理资质的定点回收厂家为:北京市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纯教学实验室产生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费用,由学校全额承担。其它实验室产生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费用,由学校和实验室各承担50%

4.      实验室废弃物日常收集、储存及管理

视全校实验室废弃物产生总量的情况,学校每年统一集中处理一至两次。

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全院实验室废弃物回收上交工作,根据本院实验室废弃物产生的实际情况,定期回收存放于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库房,待学校集中处理时上交学校。

危险废弃物安全储存,定期上交。化学废液用学校下发的废液收集桶储存;废旧化学试剂或空试剂瓶用纸箱储存;有污染性的固体废弃物用密封性较好的容器或者纸箱储存。

一般废弃物(无污染的废弃物)不能直接扔弃到公共垃圾桶。实验室应到科学技术处开具废弃物无污染无毒证明,然后交由学校物业保洁中心收走。

5.      一般化学废液收集桶的使用

为便于一般化学废液收集处理,学校联系处理厂家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规格为25L的大塑料桶,供实验室收集储存一般化学废液周转使用。学校根据各学院实验室产生废液的数量发放,同时发放废液分类标签供粘贴桶上标明成分使用。

实验室在用收集桶储存废液时,为保证安全,避免化学废液间发生反应,应按照学校要求的废液分类原则,科学分类分桶存放。做到以下几点:

l  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放于实验室较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

l  倒入废液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分,必须在每桶对应的《化学废液倾倒记录单》(可在学校科技处网站和科研管理系统内下载)上登记,写明有毒有害成分的中文全称,不可写简称或缩写。

l  桶满后(废液不可过满,须保留1/10的空间),应填写学校下发的统一样式的分类标签并粘贴在塑料桶上,注明主要成分和数量,连同《化学废液倾倒记录单》一同上交所在学院负责人进行定期收运。

l  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废液桶的《化学废液倾倒记录单》,确认倒入后不会与桶中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暂存于其它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6.      其它情况及违规处理

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原则上只能由学校统一处理,任何实验室或个人都不得私自自行处理实验室废弃物。

如发现有自行扔弃实验室废弃物、自行联系非正规厂家处理等违规处理实验室废弃物的实验室,学校一经查实,将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分。

                                                科学技术处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