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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国内外新闻记者入校采访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0-06-26 | 阅读次数:

  为了创造一个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的良好的外部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加强对外宣传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校内单位接收国内新闻记者采访事宜归口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新闻记者采访事宜归口由外事办负责。

  第二条  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接受采访的单位应首先查看采访者的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然后通知党委宣传部或外事办,经许可后方可接受采访。

  第三条  接受采访的部门和个人应从学校大局出发,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向记者介绍情况,提供线索以及安排好相关事宜,并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第四条  接受采访前应了解清楚对方的采访意图、主题及内容,并要求审看新闻稿件小样,对新闻宣传的效果负责。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

                                 200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