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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评选2017年“北京市优秀教师”和“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22 | 阅读次数: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工会《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北京市优秀教师”和“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京教人〔201719号)要求,学校将推荐3名人选参评2017年“北京市优秀教师”和“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选条件

“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具有教师资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模范实施素质教育,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学生健康人格、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二)具有较为深厚的学术功底,自觉更新知识,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能够将学科知识与教育理论、现代信息技术等有机结合,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敬业精神强,师德高尚,受到师生尊重和信赖,在德育工作或班主任工作方面成绩突出;

(四)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能够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在学校管理上,办学思想端正,坚持依法治校,勤政廉洁,民主开放,勇于创新,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凝聚力强,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以及学校管理、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成绩显著。

 

二、推选范围

(一)获得学校2014-2016年度“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具有教师资格的个人;

(二)曾获得过“北京市优秀教师”或“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三、推选程序

(一)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1名推荐人选;

(二)526日(本周五)下午230在主楼C304会议室,学校召开推选工作会,由主管校领导和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统战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工会和有推荐人选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参加,投票产生推荐人选;

(三)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并公示5个工作日。

 

四、申报材料

(一)《参评2017年“北京市优秀教师”和“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表》(见附件);

(二)推荐人选事迹材料。材料要求准确、生动、翔实,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时代感,篇幅在1500字左右。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于5251100前报送至党委宣传部(主楼A1421)。

联系人:张国泽  电话:89733269  邮箱:zhangguoze@cup.edu.cn

 

党委宣传部

2017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