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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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卡

  为保障校园卡系统稳定可靠运行,规范校园卡系统管理行为,维护持卡人权益,结合校园卡系统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卡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基础应用。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充分利用校园卡系统功能,确保校园卡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条  校园卡系统由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运行维护。校园卡管理中心隶属于信息中心,下设卡务中心(挂靠信息中心)与结算中心(挂靠财务处),卡务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技术管理、卡务管理(校园卡的发放、挂失解挂、销户、商户的接入开通)及培训咨询服务;结算中心负责校园卡充值、结算、代扣代缴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  校园卡由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发放,具有校内身份识别、图书借阅、小额消费、门禁管理、机房管理等校务管理功能,原有的各类卡管理系统应逐步与校园卡系统实现对接,所有与校园卡系统对接成功的部门不允许收取现金。

  第四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公共财产,各使用部门和个人应自觉爱护,加强管理和保养。

  第五条  校园卡持有人、与校园卡系统对接的部门及商户必须遵守校园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严禁攻击破坏校园卡系统。若有此类行径的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校园卡管理

  第六条 校园卡分为职工卡、学生卡、员工卡和临时卡。

  第七条  校园卡办理对象及持卡类型

  一、在编教职工、博士后、离退休人员、人事代理、外聘专家发放职工卡;

  二、在人事处备案的员工发放员工卡;

  三、所有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发放学生卡;

  四、其他人员由相关部门提供证明可申请临时卡,临时卡最长授权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  职工卡、学生卡、员工卡第一次免费办理,补办校园卡需交20元工本费;办理临时卡需交25元工本费,补办需交25元工本费。

  第九条  校园卡挂失:持卡人可通过自助圈存机、校园卡网站、语音电话,微信企业号自行挂失。

  第十条  校园卡解挂:持卡人可通过自助圈存机、校园卡网站、语音电话,微信企业号自行解挂。

  第十一条  校园卡注销:持卡人离校时需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需持本人校园卡,本人身份证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临时卡持有人办理注销手续需持本人身份证。

  第十二条  校园卡的终止:满足下列条件者,强制终止校园卡使用。

  一、离校学生: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毕业和退学学生;

  二、人事离职:人事处提供的离职人员;

  三、违规使用:违反本规定使用校园卡的持卡人;

  三、失踪或死亡:相关部门证实的已失踪或死亡人员。

  第十三条  校园卡实行一人一卡制,只限本人使用。发现使用他人或涂改、伪造校园卡者,各部门有权拒绝服务,校园卡管理中心有权停用和没收该卡。

  第十四条  校园卡账户只允许现金和中国银行转账充值。

  第十五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存款,后消费。校园卡账户金额不计算利息,不能以现金方式支取。

  第三章  接入部门及商户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凡涉及个人消费、罚款等业务的部门必须使用校园卡系统,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商户可向校园卡管理中心申请使用校园卡系统。

  第十七条 凡使用校园卡系统的部门及商户须在财务处开设账户,校园卡结算中心根据双方协议进行账务核查、结算。校园卡管理中心有责任为接入部门及商户的账户进行保密,同时有权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八条 各接入部门及商户所使用的校园卡系统及设备由接入部门及商户自行维护,费用自理;在保修期内设备故障由厂商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有经营性质的接入部门及商户需与校园卡管理中心签订接入管理协议,校园卡管理中心扣除营业额0.5%管理费,用于校园卡系统维护。

  第二十条 校园卡账务结算每周一次,对结算周期有特殊要求的接入部门及商户可与结算中心协商确定。

  第四章 警示性条款

  第二十一条  若校园卡遗失,应尽快挂失,挂失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挂失后若找回原卡,可自行解挂;办理补卡手续后,原卡立即作废,不能再办理解挂手续,发现原卡后校园卡管理中心将其收回。

  第二十二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交与校园卡管理中心,若不上交恶意使用,造成持卡人损失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若遗忘密码,凭校园卡及有效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应对使用校园卡的一切行为负责,如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等所产生的疑义,持卡人可到校园卡管理中心核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