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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9-10-10 

为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根据《高等教育法》、《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京教〔2000〕024号)、《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实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将勤工助学活动与经济资助相结合、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与就业指导相结合,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管理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只面向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并应优先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制定学校相关政策、审批相关工作文件,协调学校各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正、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宣传部、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校团委等部门的负责人、各学院(研究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组成。

第七条  未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管理学生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及工作:

1.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勤工助学工作的相关政策,争取学校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的有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2.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修订学校相关政策和工作文件。

3.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4. 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开辟和审批。

5.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6.校内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的核算、审查和向财务处报送。

7.协调和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8.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9.督导校内外勤工助学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

10. 其它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的职责和工作:

1.校内外相关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

2.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登记和管理,协助学生、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相关协议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3.负责校内其它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与社会企业合作开展相关活动的规范、监督和审批。

4.为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研究院)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勤工助学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勤工助学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为学校专项拨款和社会捐赠等。

第十三条  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技能培训等相关费用及与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费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批准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十七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某些突击性工作任务的岗位。

第十九条  固定岗位需要在用工一周前由设置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2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由设置用人的用工单位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业余时间少,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学校按照岗位支付报酬。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研究院)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专业学习和职业发展的有机结合。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参加校内行政拨款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校财务处按月统一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参加校内非行政拨款单位和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或个人支付。校内创收单位安排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由用工单位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四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或按工作量计算;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最高不得超过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5%,每月不得超过600元,按月结算。按工作量计酬,参照按小时计酬的标准,可做适当调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某些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由校内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审核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固定岗位的劳动报酬,每学期按5个月核发;临时岗位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第二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按月考核和发放。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等部门联合商定调整计划,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批准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并审定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并负责向设岗单位推荐学生。校内用工单位原则上不允许自行聘用学生,但对资助管理中心推荐的学生可以进行面试并决定是否录用。用工单位原则上应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且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在册的学生。

3.校内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后,需与学生签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学生即可开始工作。

4.校内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教育,做好对在岗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工作,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并按要求上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申请派工表》。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表现进行审核汇总,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勤工助学学生酬金发放表》报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负责发放勤工助学劳动酬金。

第三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

1.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与社会单位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需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3.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有权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并应当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4.学生勤工助学中心负责检查、监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情况。

5.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在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登记,并如实填写提供《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个人情况登记表》,包括工作意向、可支配时间、能力特长、身体健康状况、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史等。

6.学生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服从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的管理。

第七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权利:

1.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2.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服务。

3.可以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可以放弃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

4.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义务:

1.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协议。

2.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3.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填报各类真实信息介绍自己的情况。

第八章  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用工单位或个人的权利:

1.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2.校内用工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酬金的建议。

3.对于未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影响用工单位工作者,用工单位有权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降低当事学生勤工助学劳动酬金的建议。

4.校外用工单位或个人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

5.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或个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2.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单位或个人的情况和工作要求等。

3.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违规及不适宜的工作。

4.按期、足额支付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5.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学院(研究院)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测评或中期考核评价体系中。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校园内外等其它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放弃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须提前三天向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申明并备案;未经勤工助学中心批准,学生不得相互私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违反者,除取消当事人参加学校勤工助学的资格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协议规定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四十条  学校用工单位上报的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如弄虚作假,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学生应得的合法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支付。同时,学校将从用工单位的下一年度财政拨款中,扣除用工单位所报金额的十倍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扣除,超过1000元的按照实际金额扣除),所扣金额纳入学校勤工助学基金中。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9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京学〔2014〕1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