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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10-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以及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市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京工发[2009]26号)文件精神,为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工作秩序,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与教职工(以人事处备案为准,下同)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学校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执行学校有关考评、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以及履行岗位聘任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人事聘用(聘任)合同,聘用、待聘等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细则处理或经双方商议认可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条 学校用人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与教职工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 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合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调解;

(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问题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首先自行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校内劳动人事争议的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有关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制定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细则,依法调解学校与教职工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制作调解书。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接受北京市教育系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和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以及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求真务实的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代表、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代表、民主党派代表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校职能部门负责人代表一人由学校法人代表指定,民主党派代表由党委统战部推荐。校工会代表三人以及教职工代表两人由校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共计七人,根据需要调解委员会可抽调临时调解员参与调解。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接待、登记、记录调解、调解书的制作、档案管理、印章保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一致。任期内委员调离学校或变换岗位时,由原推举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第十二条 兼职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学校应予以支持,并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补贴。

第十三条 学校应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在办公地点和物质上予以保障,其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从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活其权利被侵害应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后,三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指派调解委员会成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

(二) 调解委员会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调解委员会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合同或协议公正调解。

(三)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监督双方当事人执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四) 调解不成的,应制作调解终止意见书,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第十七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为当事人亲属或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调解的,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及时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应遵守调解纪律,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应维护调解秩序。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实行,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