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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9-10-14 

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为维护我校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我校教育质量,满足学生成才要求,以达到因材施教、早出人才、出优秀人才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中石大京党〔2015〕18号),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各专业标准学制四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三年为最低学习年限,六年为最高学习年限。

第二条  各专业按标准学制制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中规定各专业对学生学习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凡进入我校学习的本科生,高考时被学校录取的专业为学生的主修专业。学生可以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本科生转专业的实施办法》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创新计划实验班实施办法(修订)》,自愿申请转入学校其它专业,学校依据教学资源和学生个人情况进行审批,经学校批准后学生转入的专业即为学生的主修专业,未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其原专业仍为学生的主修专业。

所有本科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

第四条  学生根据主修专业培养计划,选择课程,修读完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后即达到毕业标准。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要求的同时,选修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未做要求而学校开设的其他课程(包括研究生课程)。

第六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情况,通过合理、灵活地选课,安排学习进程,但在校时间不得超过最高学习年限。

非学校标准学制毕业者,仍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七条  学校设置部分本科专业为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要求的同时,可以选择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专业,取得要求的学分后可以获得辅修专业结业证书或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我校本科生实行导师制。学校为每位本科生配备导师,导师负责向学生介绍有关专业、课程等方面的情况,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学生的选课、安排学习进程提出指导性的建议。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缴费

第九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向学校本科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且超过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观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不适宜在校学习,保留入学资格,最长一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应征入伍管理办法(试行)》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月向学校教务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达到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且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复查:

(一)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新生入学体检管理规定(暂行)》进行体检。

(二)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核实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三)由体育教学部核查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运动项目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将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不含休学),每学期开学时须按时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注册以完成电子注册为准,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注册。

第十四条  学生在每学年初按学年缴纳一学年的学费。缴费后,学生在其主修专业培养计划的指导下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所选课程不再另行缴费。学生选择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辅修专业,需要按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学费按照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标准缴纳,学校在财务处网站公告栏内公示年度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三章  培养计划、课程与学分

第十五条  培养计划是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的本科阶段学生学习的基本要求和分学期的课程学习计划,是学校组织教学活动、学生选课和安排学习进度的基本依据,也是学校进行本科生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培养计划包括专业代码和名称、专业培养目标、主干学科、主要课程、学制与授予学位、毕业合格标准及学分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  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包括理论教学课和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类型。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指为满足学生自身志向、特长、爱好以及专业要求而设立的供学生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可以按照课程内容分成不同的课程组合或专业方向,并规定学生选修的限制条件,以保证学生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

第十七条  培养计划中每门课程都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并对学生提出了明确的学分要求。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以课堂讲授为主的理论教学课程和单独设置的实验课每16学时计1学分;其它课程,如体现素质培养的课程每24学时至64学时计1学分;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

培养计划中对于各类课程的学分要求之和即为获得该专业毕业证书的最低学分要求。

第四章  选课、免听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末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选课确定自己下一学期的学习计划。学生选修的课程包括以下三类:

(一)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必须修读,由学生根据要求和自己的学习能力确定修课时间。

(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要求的选修课,学生应根据培养计划列出的门类和各门类要求修足的学分选择修读。

(三)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未要求但学校开设的课程(含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专业、主修专业以外的其它专业、研究生课程),学生可以自主选修。

第十九条  学生在导师指导下于每学期期末确定下一学期所选课程(含实践环节)后办理选课手续。选课分预选、正选、改退选三个阶段。每门课程上课第一周为试听期。试听期间可以办理退选、补选课程手续,试听期结束后不再办理。

各门课程的学生修读名单一经确定即作为学生取得参加课程学习、考核及成绩记载资格的依据。

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选课手续后,才能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照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安排学习,其余学期均以选课方式安排学习。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学期都开设与教学内容相近但难易程度有区别的课程,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学有余力的学生可选择内容相近且难度高于主修专业要求的课程进行修读,通过考核后可以替代主修专业中原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定《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生选课手册》用以指导学生选课。学生选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培养计划为依据。

(二)以导师建议为指导。

(三)结合自身能力合理安排学习进程。

(四)注意学习知识的循序渐进过程,遵循教学规律,根据课程的前后修读关系进行课程的选读。

(五)自主选择选修课程。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和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以外的课程,学生按规定办理好手续后可以免听,每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3门。

自学能力强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听课的学生,已经选中的课程可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未选中的课程不能申请免听。免听课程的作业、实验、上机等必须完成,并按时参加考核。办理免听或部分免听,须由学生本人在开学初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听申请表”,经导师和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后,交学生所在院(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学生选课后,选修人数少于规定开课人数的课程将被停开。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选课程各教学环节的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

(一)无故缺课学时达课程或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总学时的1/4者。

(二)全学期累计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含抄袭)达总数的1/3者(学期末一次性补交按缺作业记)。

(三)有实验的课程实验成绩不及格或未通过者。

(四)未办理选修手续而自行修读者。

(五)休学的学生未批准复学者。

第二十六条  辅修、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核执行主修专业同一课程的考核标准。

第二十七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或缓考的学生可以通过补考或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中未办理缓考手续且未参加考试、考试违纪的课程不能参加补考。

考核不及格和缓考的选修课原则上不安排补考,学生可通过选修培养计划中的同类课程或者重修原不及格课程取得该类课程的学分。

至毕业前仍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安排毕业前补考,学生可以在毕业当年9月份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补考,或于毕业后两年内回校补考、重修。

第二十八条  无课内实验的课程补考只按照卷面记实考成绩,有课内实验的课程的补考成绩由实验成绩和补考卷面成绩两部分构成。补考成绩在综合教务系统中标注补考,综合测评时,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照60分计算。

学生个人通过“综合教务系统”在网上申请补考。学生参加同一门课程的补考只有1次机会,未报名或报名未参加补考的视为放弃补考机会。补考未通过者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重修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补考。

补考时间为每学期的开学初。

第二十九条  重修课程的成绩管理、考核与正常修读的课程相同,重修成绩在综合教务系统中标注重修。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可继续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能重修。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考试时间冲突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以申请缓考。缓考者必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由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部门审批,极特殊情况学生本人无法提前办理缓考的,由学生本人委托辅导员先到考场找任课教师说明情况并请任课教师签署相关证明,课程考试后1周内补办缓考。

批准缓考的课程在综合教务系统中标注为“缓考”。缓考的课程通过重修或参加补考的办法取得成绩,如参加补考,缓考成绩记载、综合测评计算成绩的办法参照第二十八条的补考规定。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两分制记载。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按百分制记载的课程,满60分为及格。按两分制记载的课程成绩记为“通过”或“不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未办理缓考手续且未参加考试,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并标注“缺考”字样。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或不通过,标注“违纪”字样,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学习能力与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之一。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学校认定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折算办法参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第三十六条  原我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退学后3年内重新参加全国高考考入我校,学校对其退学前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认定。

第六章  学业警示劝告

第三十七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指导、督促和了解,学校对学生实行学业警示劝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达到学业警示劝告及解除的条件:

(一)上学期未取得学分课程(不含重修课程)的学分数占该学期修读课程(不含重修课程)学分数的比例达到30%及以上(保留两位小数)者。

(二)一、二年级每学期选修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学分低于15学分者(含重修课程)。

(三)在未达到退学条件前,任意学期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本学期课程(不含重修课程)学分数达到15学分(包括经过开学初补考),且不及格门数不超过2门者,可对其解除学业警示劝告一次。

达到上述前两条之一者或同时满足上述前两条者,按被学业警示劝告一次计。

第三十九条  学业警示劝告的处理:

(一)每学期补考结束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包括学期末办理休学且参加考试的课程学分数达到15学分者)上一学期的成绩进行审核,对达到条件的学生发布或解除学业警示劝告,并报教务部门复核审批。

(二)由学院给受到学业警示劝告的学生及家长发“学业警示劝告通知单”。

第七章   

第四十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它学校学习;

(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经学校认可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申请,填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转学申请表》,经教务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转出的,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还需报北京市教委,由北京市教委商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申请时间:春季学期的4、5月份,秋季学期的10、11月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八章  休学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某种特殊原因如怀孕、生育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应予休学;

(二)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者,准予休学;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累计超过六周者,令其休学;

(四)经学校认定的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正常学习需要休学的,准予休学;

(五)学生休学创业,经学校创业管理部门认定后,准予休学;

(六)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准予休学。

第四十四条  休学期限一次一个学期或一年。第四十三条中的(一)至(四),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五)、(六)不计入学习年限。第四十三条中的(一),累计休学时间最长一年;(二)至(五),累计休学时间最长两年;(六)休学时间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联合培养期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必须在教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并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公寓住宿退宿管理规定》办理退宿,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个人安全等一切责任自负,发生伤害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因病休学者,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因其他原因休学,休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两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按下列程序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可继续办理休学手续。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前,应持学校教务部门签发和规定的有关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三)对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所在院(部)进行全面审查,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

第九章  退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

(一)受到学业警示劝告2次,且必修课累计不及格学分超过25学分者。

(二)受到学业警示劝告3次者。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需要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六)未经批准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应予退学的,由学生所在院(部)提交经学生本人确认的《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生退学确认表》并附相关材料,报教务部门审核。经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教务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原因拒不确认的学生,由学院予以公告,公告期内无不同意见的,视为确认。

第五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学生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生退学申请表》,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二)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并备齐上述材料及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报教务部门审核。

(三)经教务部门会议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教务部门通知学生办理后续退学离校手续。

(五)退学审批完成时间为学生提出退学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

第五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在批准退学一周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因其它原因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达一年以上,并取得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否则,只发给学习证明和退学证明。

第五十三条  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学历注册

第五十四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依据培养计划,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做全面审查,以确定其能否毕业和获得学位。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包括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辅修专业结业资格审查、双学士学位专业学位资格审查三项内容。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合格的学生才能进行双学士学位专业学位资格审查。

第五十五条  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依据入学年级(转专业的本科生以编入新专业年级)的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业标准进行。在读期间遇到专业培养计划局部调整的学生,其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执行调整后的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业标准。转入我校的学生和经批准在外校阶段就读的学生,其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执行我校相应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业标准。

第五十六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者,《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的70%(含)以上者,或者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准予结业,发给主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我校《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者,授予其主修专业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符合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者,准予结业,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所有与学历注册相关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和北京市教委审核确认后更改。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  在毕业后两年内,结业的学生可以回校申请补考、重修、补修所欠学分课程,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9月份、12月份。

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后,可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符合我校《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对合格后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发证日期按补发日期填写。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为取得毕业(结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进行学历注册。学历注册后,学校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对非本人原因造成注册信息有误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教委审核后修改。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北京市教委宣告无效。

第六十五条  学校所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均属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一律不再补发原始证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其它相关规定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若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与本条例发生冲突,具体实施办法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经2017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教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7级本科生开始执行,2016级及以前的本科生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