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为进一步推动博士后事业发展,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学校管理、导师指导和实验设备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工作的具体情况,现按照学校50%、各博士后流动站10%、导师40%的比例分配校企联合招收博士后的培养经费。
本分配办法自2007年1月起执行,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经费分配办法执行后,导师与企业工作站合作期间差旅费用学校不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