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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学院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学院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学院和学生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纸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

    (一)纸质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件、讲话、记录、宣传报道、题词等重要文字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二)录音(带)光盘,录像(带)光盘;

    (三)照片及文字说明;

    (四)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牌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活动:

    (一)学院入学教育及迎新相关工作;

    (二)由我院承办的讲座或全校活动;

    (三)我院举办就业宣讲会、专场招聘会;

    (四)毕业生文明离校相关活动;

    (五)新生运动会、春季运动会;

    (六)我院承办的创业及科技类竞赛活动。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档案馆负责监督、指导学院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学院重大活动档案。

    第六条 重大活动主办人员在制订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档案收集、整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和人员,并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七条 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学生工作组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主要活动负责人员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组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学生工作组同意。主要活动负责人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管理学院学生工作组

2015年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