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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财务银行对帐单审核签字的规定(2005北审1)

石大北审[2005]1号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

校财务银行对账单审核签字的规定(试行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2004]38号)的要求,结合校实际,特制定校财务银行对账单审核签字的规定

一、做好银行对账单的审签工作,是教育部、财政部提出的做好高校资金运行安全管理一项重要内容。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应高度重视,相互协作,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校财务处长对每月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认真审核签字后,第二个月的15号前将上一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由监察审计处审签。

三、监察审计处接到财务处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后,应派专人对10万元以上进出款项进行认真的审核,并提出审核签字意见财务处由财务处报主管校长审签。

四、监察审计处在审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财务处交换意见确认为需要调整的,应及时调整需要向主管校长请示问题,应及时汇报尽快解决。

监察审计处在审签中需要调财务记账凭证,财务处应及时提供。

六、本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由监察审计处、财务处负责。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〇〇五年三月十一



主题词:审计 通知

报:教育部财务司审计室



发:监察审计处(2)、财务处(1)、归档(2)



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秘书科 2005311印发

校对:李金胜 打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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