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当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教职工在本单位取得工资、薪金等收入,学校已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已按规定程序进行了明细申报(非12万元以上收入自行申报信息)。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各种收入,应合并单位工资薪金收入,超过12(含)万元,请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tax861.gov.cn/)自行申报。申报截止日期2009年3月31日。
1、进入北京市地税局网站,点击“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
2、点击“获取密码申报”
3、查看申报流程
4、填写个人信息并自行申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申报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当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依法加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征收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现通告如下:
一、凡2008年度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其收入是否足额纳税,也无论支付单位是否足额扣缴,都应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的期间内,主动自行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一项或数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年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律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