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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03-17 

 

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引导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申请人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学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籍在岗教职工(含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全日制学生、离退休人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入党。申请入党应向所在单位的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校外人员不能向我校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年龄、入党动机、本人经历、政治思想状况、现实工作学习状态等基本情况,向其说明入党的条件、要求、程序等。
第七条 党支部应对入党申请人进行经常性教育、帮助和引导,并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 经过三个月以上了解和教育的入党申请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党支部从教职工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由其所在单位的群众组织或两名以上正式党员共同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从在校学生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由其所在团支部向上级团委(团总支)提出推优建议,上级团委(团总支)向入党申请人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推优意见。
党支部收到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推优意见后,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院级党委(党总支)备案,同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培养联系人一般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正式党员担任。党支部应对培养联系人进行培训,提高其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现实表现、家庭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三)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每三个月向党支部汇报一次个人的思想情况。培养联系人应每三个月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发展情况。党支部应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既要肯定优点,又要具体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院级党委(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提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质量。各级党组织的考察材料要写实,考察意见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接续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本人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支部。原单位党支部应及时将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以保持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的连续性。
党支部对转入本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要认真审查原单位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能确定其入党积极分子身份的,可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应连续计算。经审查,入党积极分子身份无法认定,且进入本单位后仍继续要求进步的,应重新提出入党申请,重新培养。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小组、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一)两名培养联系人和党小组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积极分子可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二)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建议人选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还应征求辅导员、班主任、校内外导师等的意见;(三)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提出发展对象人选;(四)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院级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每学期初要确定发展对象,列入发展工作计划,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预备党员和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校应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强化发展对象的党员意识,端正入党动机,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审函调或外调手续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办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发展对象应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对党的基本知识有较全面、深刻的了解,基本符合共产党员的条件,能在群众中起表率作用。防止单纯用工作或学习成绩或某方面的突出表现取代党员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在发展前必须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和党委组织部审查。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工作应遵从下列要求:
(一)学生必修课考试成绩有一科不及格的,一年内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
(二)教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的,处分解除前不接收为预备党员;
(三)学生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接收为预备党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处分解除前不接收为预备党员;
(四)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报院级党委(党总支)进行公示,并通知发展对象撰写自传。
第二十三条 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由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发展对象公示后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的,报院级党委(党总支)预审。直属党支部报党委组织部预审。发展对象没有经过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党委(党总支)主要审查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入党材料等,根据需要可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预审结果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第二十五条 院级党委(党总支)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要指导发展对象如实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个人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支部委员会要审查《入党志愿书》的填写情况。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召开。
第二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
(一)清点、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情况,宣布大会有效;
(二)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及公示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六)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七)宣布党员表决结果,支部大会形成并通过决议;
(八)发展对象表明态度。
第二十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要求:
(一)党支部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列席支部大会;
(二)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三)与会党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看法。意见分歧较大时,支部大会不应匆忙做出决定,可以暂时休会,进一步听取党员意见,明晰问题后,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四)入党介绍人在表决时不得投弃权票;
(五)实际到会有表决权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或者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到会,或者发展对象不能到会的,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入党介绍人有一人不能到会,但在会前向党支部作了负责的介绍的,支部大会可以召开。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政治审查材料、公示材料、思想汇报、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和公示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形式和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再报上级党委审批。
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三十一条 党委(党总支)在审批(审查)预备党员前,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在两周内完成谈话,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写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党总支)汇报。
第三十二条 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后,党委(党总支)应召开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审批(审议)预备党员。党委(党总支)审批(审议)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党总支)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和入党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入党志愿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党总支)审批(审议)意见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审批(审议)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一个月内审批(审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应超过三个月。党总支审议发展对象后,要在一周内报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党委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要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一周内,应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将预备党员入党材料报送党委组织部保管。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分配任务、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要为预备党员指定两名预备期的培养联系人,通常由其入党介绍人担任。培养联系人要定期听取预备党员的汇报,了解他们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指出问题和不足,引导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考察一次。
第四十条 党支部每半年听取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的汇报,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对预备党员进行集中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应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完成组织分配的任务,接受党内生活锻炼,发挥党员作用,改正自身不足,按期足额交纳党费,争取按期转正。预备党员对本人各方面的情况,要每三个月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满前一个月,预备党员应向党支部递交书面转正申请。
第四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期满后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转为正式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会前党支部应向党委汇报。
第四十五条 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由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一)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二)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三)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学生预备党员还要征求辅导员、班主任、校内外导师的意见;(四)支部委员会审查,并形成预备期综合考察材料;(五)公示;(六)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七)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表决赞成人数、会议主要程序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四十七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并将预备党员转正材料报党委审批(或党总支审议)。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况,需提交说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党委审批(党总支审议)、备案要求与审批预备党员的要求相同。
党委(党总支)审批意见要写入《入党志愿书》,要注明党员党龄的起始时间。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含延长的预备期)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九条 党委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要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支部书记应同党员本人谈话,提出今后努力方向。
第五十条 预备党员的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告原所在党支部。预备期未满的,原所在党支部要根据其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出具预备期鉴定考察材料,连同其它入党材料,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预备期已满但未办理转正手续的,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后,再办理党员转移手续。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应严格审查其入党材料,能够确认其预备党员身份的,党支部要做好接续培养考察和转正工作。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批准,不予承认。
转入本单位不足六个月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经支部委员会考察,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并把支部委员会的决定向支部全体党员通报。
第五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委组织部负责将党员的入党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院级党委(党总支)每半年检查一次,校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五十四条 院级党委(党总支)要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校党委应加强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石油大学(北京)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石大北党字199821号)同时废止。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1412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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