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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9-06-17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巩固我校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奖学金管理与实施办法(修订)》(中石大京研〔2017〕92号)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京研〔2017〕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申请此奖学金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同学中能够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

4.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论文进展顺利,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积极参加学术活动、班级活动、实验室建设、科技服务及社会实践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申请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且处分未被解除;

2.有学术不端行为;

3.所学课程有不及格科目;

4.已经超出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

5.研究生中期考核未通过。

第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原则上可参评国家奖学金一次;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即视为延期,延期学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八条  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照博士生身份参与评定;硕博连读生在注册为博士生之前,按照硕士生身份参与评定,注册为博士生后,按照博士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因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或自费留学的研究生,出国前应办理退学手续,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评选前,因出国(境)联合培养、疾病、婚育等原因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未在学校学习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实施分类评选。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成员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各学院(研究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十三条  各学院(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学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和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申请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研究院)评审委员会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包括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指标分配方案、评审指标体系、评审方式、评审程序等内容。评审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备案后应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六条  学校在国家下拨总经费及奖励名额的基础上,依据各学院(研究院)招生规模、培养质量等方面进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

各学院(研究院)按照研究生类别和各专业参评学生数量分配名额,同时向研究生基础学科、国家亟需学科和培养质量较高的学科适当倾斜。

第五章  评审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各学院(研究院)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于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评审指标体系以综合测评排名为主,同时兼顾在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班级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的具体表现。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指标要重点考察研究生在工作站的工作表现和科研项目完成情况;同等条件下,工作站专业实习报告优秀者优先考虑。

在学生工作、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表现的研究生,可适当放宽综合测评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的科研成果应为在学期间取得,且所属单位必须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一条  所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申请,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科研成果统计表,提交学习成绩单,并附所有成果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向所在学院(研究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各学院(研究院)须全程公开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如申请材料有造假行为,一经查证,取消参评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撤销荣誉,收回奖金。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院)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全体委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以公开答辩方式,按照评审实施细则择优选出拟获奖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研究院)要将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在本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单位拟获奖名单汇总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各学院(研究院)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资金管理、发放及荣誉授予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由学校财务处按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获奖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将获奖名单提交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名单在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者。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校为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授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但在同一学年度内不再重复获得学校其他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9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北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中石大京研〔2014〕1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