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
[ 来源: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发布日期:2007-07-28  ]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关于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6]5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北京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推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保持稳定,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试行校长负责制的高等学校要适时地改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的委员会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简称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党员人数较少的学校设党委委员59人;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学校,党委委员人数可适当增加,一般不超过11人。规模比较大、党员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可设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设常委的学校党委委员人数1521人,常委委员人数59人。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汇报工作,听取意见。设立常委的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全体会议,讨论、研究学校重要工作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党委的组成应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除正、副书记外,应考虑有党员正副校长、党委主要部门负责人和工会、共青团负责人等参加。设立常委的学校,党员校行政主要领导一般应进常委会。党务干部在党委常委中一般应占12左右。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形成合理的年龄梯队和专业知识结构。

第七条 党委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置工作机构。中等规模以上的学校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武装部、老干部处等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规模较小的学校一般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机构,其他机构可适当合并,但工作必须有人分管。

党委应成立党校,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兼任,主持党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按党委部门正职干部选配。

第八条 党委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保持稳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的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和武装党员,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2、加强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保持党组织、党员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3、健全和严格党内生活制度。坚持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制度、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等。掌握和运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4、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的指导、检查,重点做好在大学生、研究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指导共青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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