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规则(试行)
[ 发布日期:2007-05-15  ]

一、总则

()为加强高校党校建设,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结合我市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高校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党校。高校党校是在高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高校党校的工作方针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为高校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  以保证高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实现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中发挥骨干作用。

()党校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高校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结合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高校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党建等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提高培训水平,为党委当好参谋和助手。

(五)党校工作人员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积极主动完成高校党委交给的各项教育任务,用改革创新精神办好党校。

二、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六)高校党委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切实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全党工作大局和全校工作重心,把握党校正确的办学方向。

(七)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兼任,设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校长按学校党委部门正职干部选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副校长。

(八)党校应设立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校委会委员由高校党委任命,由党委和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党校的培训计划和有关事项。校委会由党校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党校的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等有关重大问题应由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党校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可独立设置,也可挂靠在党委职能部门,应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

()党委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党校工作汇报,研究党校工作,认真解决党校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常务副校长必要时可列席党委(常委)讨论学校改革发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有关方面的会议。

(十一)党委负责同志要定期到党校讲课,每学期不得少于一次,并参加一些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讨。

三、教学与科研

(十二)党校举办的各类班次都要制订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内容、时间、方法、教学要求以及阅读书目等作出具体规定,每期教学工作结束,要及时作出总结。

(十三)党校的教学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知识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关的知识等。课程设置要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

(十四)党校的教学要突出党性教育特点,要紧紧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思想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学员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思想问题,把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党校教学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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