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级干部赴国(境)外交流与培训经费安排的暂行规定 |
[
发布日期:2006-09-20
] 为规范我校处级干部赴国外接受教育培训的经费支出,经研究并报学校领导批准,现对我校处级干部赴国外教育培训的经费安排作如下暂行规定。
1.组织部从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中支付干部出国费用的1/3。
2.干部所在二级单位有基金的,其单位基金支付干部出国费用的2/3;
3.没有基金的单位,其单位事业费支付干部出国费用的1/3,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支付其余的1/3;
4.处级干部在每个任期内出国培训不超过1次。
请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校党委组织部
2006年9月20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