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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青年教师助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点击数:   更新日期: 2020-06-2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助教工作管理,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指导示范作用,使青年教师尽快熟悉教学环节、提升教学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4年(含)以后入职,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指入职时年龄未达到40周岁,以下同)任职教学岗或教研岗的教师,必须承担助教工作。

第三条 助教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年,原则上需在入职后1年内完成。如需延期,须向学院提交延期申请报告,并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第四条 助教工作基本要求

(一)青年教师应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尽快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熟悉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助教期间,青年教师全程听两门或以上课程,所听课程为指导教师讲授或指定的课程。青年教师应认真做好听课记录,及时总结个人心得体会,并主动与指导教师交流。

(三)协助指导教师进行作业批改、试卷批阅、答疑辅导、指导课内实验等工作,组织一次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对课程的意见和建议。

(四)讲授所助课程部分内容(每门课2学时)。必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课程要求认真备课、撰写讲稿和教案、制作多媒体课件和试讲,并在指导教师现场指导下给学生授课。

(五)参与指导教师负责的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等工作。

(六)助教工作结束后,认真撰写助教工作总结(不少于2000字)。

第五条 青年教师完成助教工作规定的任务后,应向学院提交《青年教师助教工作考核表》(见附件1)及相关支撑材料。支撑材料包括助教工作记录本(包含听课、教辅工作相关记录)、授课讲稿和教案、学生座谈会记录、助教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六条 学院组织院专家组对青年教师助教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一)合格: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不合格:未能完成规定的任务。

第七条 青年教师在助教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缺席听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听课,须向学院和指导教师请假。因故缺席听课超6学时或有无故缺席听课情形,助教工作考核为不合格。

第八条 助教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学院协同教师本人分析原因,并延长助教工作期限。

第九条 指导教师选派与职责

(一)学院负责为青年教师选派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每学期指导一名青年教师。

(二)指导教师应制定指导计划,定期与青年教师研讨交流,使其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明确课程性质与目标、熟悉课程内容、把握教学重点及难点、掌握该课程实施的基本策略和技巧。

(三)指导教师要检查青年教师听课情况,布置教学辅助工作,包括试做作业、批改作业、批阅试卷、答疑辅导、指导课内实验等,并检查其完成情况。

(四)安排青年教师讲授课程部分内容,指导青年教师做好备课、撰写讲稿和教案、制作多媒体课件和试讲等工作。青年教师授课后,指导教师应进行评议和总结。

第十条 学院要加强对指导教师指导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指导教师,学院应及时更换。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入职我校之前,具有一学期及以上为本科生授课的经历,可向学院申请免助教工作,经学院教学专家组评估同意后,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对学院落实青年教师助教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进一步提升青年教师教学工作能力的规定》(中石大京校〔2010〕7号)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进一步提升青年教师教学工作能力的补充规定》(中石大京教〔2015〕1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