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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25 

各院(系)、部(处)、中心:

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见附件一)的要求,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从200671日起,我校停止执行“个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预扣率3%扣税,并在年终汇算清缴”的规定。

1、自200671日起,对个人取得的应税劳务报酬所得一律按现行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如下:

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税率表中的“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时)或者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时)后的余额。

2、本次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率调整,根据税务部门有关精神,要求实名制,并据实提供身份证号,每月只能扣除一次成本费用,并配备了相应软件进行月内累计。

3、文件要求从200651号起执行,我校从71 号起执行,凡在200651号到2006630号之间领取的劳务报酬,请自行到财务处补交个人所得税。

各单位在领取应税劳务报酬所得时,请事先认真、据实填写“教学/劳务酬金发放表”(见附件二,可到财务处网页下载)。

附件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195号(见财务处布告栏) 京地税个[2006]195号.doc

附件二: 劳务报酬发放表.xls 

财务处  

200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