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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直属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14 
各有关单位:
2012年第2次(总第33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直属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 直属研究院   管理办法
发:发展规划处(2)、人事处(1)、科学技术处(1)、归档(2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12114日印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直属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满足国家能源重大战略需求,进一步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瞄准科学与技术发展的前沿,在石油石化学科领域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学校设立若干直属研究院。
二、机构设置及管理
第二条        研究院是学校的直属单位,以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为主,采用新的人事聘用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        研究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2人,行政秘书1人,专职实验人员1人。如果研究院设直属党支部,其中1名副院长由直属党支部书记兼任。
第四条        研究院院长通过公开招聘、组织考察、学校聘任的方式产生,院长应是研究院相关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原则上应具备学校二级教授的上岗条件。院长聘期一般为3年,可连聘连任,聘期内原则上能够全职在本校工作。
第五条        研究院副院长通过院长提名、组织考察、学校任命的方式产生,副院长中至少1人为学校事业编制人员。
第六条        研究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院的学科建设、学术发展以及学术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研究院设立院务委员会,由研究院的正副院长及各研究方向的首席科学家组成,负责研究院学术发展及平台建设的规划和实施、人才引进和培养、相关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收入分配等工作。
三、编制管理
第八条        研究院人员由管理人员和专职科研人员组成,专职研究人员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合同制人员和流动人员。
第九条        研究院的编制由管理人员编制、学生当量人数编制和科研经费当量人数编制组成。研究院编制总数仅用于研究院建设与发展中人员总量的控制。
第十条        学生当量人数编制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科研经费当量人数按照研究院每年人均科研经费为相关学院人均科研经费的3倍时计1个编制。科研经费当量人数的编制中至少一半以上用于合同制人员。研究院承担的国家级基金项目的科研经费按2倍计入研究院的总科研经费,研究院承担的其他类国家级纵向课题的科研经费按1.25倍计入研究院的总科研经费。
第十一条            研究院合同制人员和流动人员的聘任、管理由研究院制定聘任和管理办法,经学校人事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研究院实行聘任和管理。
第十二条            新进人员应当符合学校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原则上按合同制人员进行管理。根据合同和考核情况,经过一个聘期后可以转为事业编制人员,否则合同自动终止。研究院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可以转为研究院合同制人员。
第十三条            流动人员的编制由研究院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四、岗位与薪酬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院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薪酬标准按照学校的薪酬制度执行,由学校统一发放。在岗的合同制人员,学校按照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核拨其薪酬,其它相关费用由研究院负责。
第十五条            人事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核定研究院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六条            研究院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职称评定按照学校统一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研究院合同制人员的岗位由研究院自行确定,人数应控制在根据学生当量人数和科研经费当量人数计算的编制以内。合同制人员若参加学校职称评定,按照学校统一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研究院合同制人员的薪酬采用年薪制,年薪原则上为事业编制对应人员年薪的3倍以内,具体标准由研究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法规政策制订,经人事处审批后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            研究院流动编制人员的薪酬由研究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法规政策制订,经人事处审批后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二十条            研究院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每年科研经费总数不得低于相关学院对应学科教授的年均科研经费数。科研经费的计算参照第十条执行。
五、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
第二十一条  在“优势学科创新平台”、“211工程”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学校对研究院给予政策和经费上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研究院吸引海内外优秀杰出人才,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学校有关人才引进的规定执行;特殊人才的引进由研究院与科学技术处、人事处制订相应政策,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设若干研究方向,每个方向设首席科学家1人。首席科学家应为相关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原则上应达到学校三级教授的上岗条件。首席科学家负责本方向的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与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的研究生招生名额由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统筹确定。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科研经费的劳务提成比例、学校管理费提成比例按照学校现有的标准执行。研究院管理费的提成比例可由研究院自行确定,但原则上不高于学校现有标准的3倍。研究院管理费提成由研究院统一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法规政策支出。
第二十六条  对于新成立的研究院,学校提供100万元的启动资金。在研究院建设的前两年,学校每年听取其建设进展汇报,不对其进行考核,并返还其科研经费的学校管理费提成。
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的办公场所和使用面积由学校统一安排,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研究院的房屋配备不低于1000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研究院实行整体目标业绩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科学技术处、人事处制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六、其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由科学技术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