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度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5-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投资效益,积极接受群众监督,使学校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走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防止违规、违纪、违法及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标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二条 学校成立基建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基建处,负责招标各项具体工作组织实施。根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和相关项目具体招标要求,可组建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项目招标工作小组。
第三条 基建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由主管基建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二)负责公开招标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审定招标计划、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审查投标单位的入围资格;确认中标结果等;
(三)负责组织和领导重点招标项目投标单位的调研和考察;
(四)负责对重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及重大决策问题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报告;
(五)负责处理招标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项目招标工作小组的设立和人员组成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并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一)审核施工总承包和监理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提出修改意见;
(二)参与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等重点招标项目的调研和考察,审核考察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三)参与对中标单位的合同谈判;
(四)完成招标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基建处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招标各项具体工作。
(一)根据学校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安排,编制年度主要项目的招标计划;
(二)负责办理报建及招标手续,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信息;
(三)负责办理招标项目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编制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等;
(四)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必要时,具体组织实施对投标人进行调研或考察),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和招标答疑;
(五)负责开标仪式和评标会议的会务工作,将评委会评审意见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六)办理中标通知书并审查合同草案,参与合同谈判;
(七)定期或随时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招标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依法必须在北京市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一)工程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
2.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
(二)服务项目
1.勘察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2.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3.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三)其他依法律法规应在北京市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八条 第七条所包括范围之外的项目进行校内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一)校内招标的工程、服务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
2.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3.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
(二)竞争性谈判确定的工程、服务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4.咨询服务类项目(如招标代理、跟踪审计、可研编制、审图机构等)。
第九条  下列项目在特殊情况下由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一)拟采购的有关设备或服务属单一来源采购(或专业性垄断经营)的,可组成三人以上询价小组或单一来源谈判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合同额在20万元以上时,谈判小组应有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参加;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0条,属招标后无结果、技术复杂、供应商不足、紧急需要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第四章 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依法必须在北京市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一)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单位为在政府指定网站公布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招标代理资质和造价咨询资质。由招标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审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发布公告: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在政府指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同时在校园网上发布;
(三)资格预审: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校内各相关部门及审计机构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修改,预审文件最终经招标领导小组确定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报招标办备案,各潜在投标人报名后由专家及招标人代表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依法定程序确定正式投标单位;
(四)编制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由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由基建处转发给学校各相关部门及审计机构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由基建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学校相关部门和审计机构召开招标文件讨论会。(2)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基建处审核暂估项与暂估价清单及金额,报主管校领导审批。(3)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或标底),跟踪审计机构进行审核;重点招标项目由跟踪审计机构审核清单后同步组价,分别报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后确定最终招标控制价(或标底)。(4)招标文件经招标领导小组确定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报招标办备案并下发各投标人;
(五)开标、评标、定标:招标项目按政府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指定2-3名业主代表及由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不少于5人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次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依据专家评标结果审定中标单位,重大项目由招标领导小组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依法确定。中标结果按相关规定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 校内招标方式、程序:
(一)发布公告:由基建处负责在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若经批准采取邀标方式招标,则通过调研选择并报主管校领导审定至少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基建处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完成后转发给各相关部门及审计机构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由基建处组织召开招标文件讨论会。招标文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下发各投标人;
(三)开标、评标、定标:评标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的学校相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或抽取校外专家参加),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且在评标前应当保密。中标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
(四)其他事项参照建筑市场公开招标项目执行。
第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方式、程序:
(一)依法符合竞争性谈判的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咨询服务等单位的选择,由不少于3人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竞争性谈判小组;
(二)谈判小组依法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在合格的供应商中抽取三家()以上参加此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三)谈判应有正式记录,并将谈判结果及谈判纪要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在招标过程中需组织对投标单位进行前期调研,必要时组织由3人以上的小组对施工企业、设备和材料生产厂家、服务咨询机构进行考察或约谈,充分了解投标方的资质与信誉、业绩与能力、服务与承诺。材料、设备的招标须对其品牌、性能、指标、质量、价格及进口、合资、国产设备的差异进行全面了解。
第十四条 招标活动过程必须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招标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招标工作原则:公平、公正、公开、诚信、择优、严谨、合法合规、廉洁自律。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七条 所有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遵守招标原则,遵守回避制度和保密要求,杜绝与投标方串通、围标现象的发生。不得接受投标方的任何礼品、礼金及参加有碍公务的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政府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政府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