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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奖学金管理与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2-06-2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激发研究生的学习动力,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学金管理机构
第二条  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和筹集学生奖学金的组织机构,其宗旨是管理、筹集和使用学校、海内外校友、国内外各企事业单位及校内各单位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三条  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全校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定校内各类奖学金的设立;
2.管理和使用全校各项奖学金的资金,制定全校性奖学金的评定政策,聘请主要奖学金的评审委员;
3.监督、检查校内其它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
4.开辟奖学金资金来源;
5.审批全校性主要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五条  学校奖学金分两级管理。凡学校设立或学校筹集的奖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组织评定;各学院、直属研究院设立、筹集的奖学金由各学院、直属研究院管理并组织评定;专项奖学金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管理并组织评定;所有奖学金评定结果应当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执行。
第六条  各学院、直属研究院增设的奖学金应及时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附有关协议和评审办法。申报内容包括:
1.奖学金名称;
2.奖学金基金或资金来源;
3.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4.评定和颁奖时间等。
第七条  学校欢迎社会各界在校设立奖学金,鼓励各学院、直属研究院积极筹集学生奖学金。奖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得以损毁学校的声誉、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和超越工作权限不负责任的承诺为设立条件。
第八条  为规范奖学金管理,社会各界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名称一般冠名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奖学金”(特殊情况应经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批准确定名称);无特别要求的,获奖证书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统一制作;颁奖时间一般定为每年12月。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进行学籍注册;
3.认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4.未超出培养方案规定标准学习年限规定时间;
5.全日制且非委托培养档案转入学校。
第四章 奖学金类别及实施细则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四类:
(一)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二)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三)单项奖学金,包括:
1. 学习优秀奖学金;
2. 科技创新奖学金;
3. 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4. 社会实践奖学金;
5.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6. 优秀青年志愿者奖学金;
7. 励志奖学金;
8. 社会赞助专项奖学金;
9.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四)专项奖学金,包括:
1. 优秀生源硕士研究生奖学金;
2. 企业工作站硕士研究生奖学金;
3. 国内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奖学金;
4. 国际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奖学金;
5. 研究生国际交流奖学金。
第十一条  普通奖学金评选办法
普通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参见《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和比例
依据每年国家、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学校设置奖学金的名额、设奖方向和发放额度,由研究生工作部向各院分配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指标。每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只能参评一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参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学生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在参评当学年内智育成绩成绩排名应列专业年级前50%,综合测评成绩应列专业年级前30%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奖学金:
1.违反校纪受到处分并在处分撤销前者;
2.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者;
4.有其他违纪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者;
5.导师提出充分理由,认为不宜参评并且经过规定程序认定者。
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办法
学习优秀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为参评研究生的5%,每人每次2000元。在校期间参评一次。申请学习优秀奖学金的研究生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原则标准外,在参评当学年综合测评中智育成绩应列专业年级前15%,综合测评成绩应列专业年级前60%。申请学习优秀奖学金的研究生不能有不及格课程。此项奖学金不能与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同时获得。
(二)其它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
其它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奖学金管理及实施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优秀生源硕士研究生奖学金
学校为鼓励优秀本科毕业生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提高硕士研究生生源质量,设立优秀生源奖学金。
本科毕业于“985工程”学校的第一志愿考生,录取后一次性奖励2000/人。
本科毕业于“211工程”学校的第一志愿考生,录取后一次性奖励1000/人。
奖励不包括已确定的参加助管、辅导员工作的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满足以上奖励条件的新生,采取就高的原则发放奖学金,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工作站硕士研究生奖学金
企业工作站奖学金的评选方案,由研究生院根据每年研究生进站情况和各研究生企业工作站的进站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  国内联合培养研究生奖学金
凡是与各企业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合同的研究生,可以获得企业设立的定向奖学金,标准由签订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  国际联合培养研究生奖学金
凡是与国家、企业签订国际合作培养合同的研究生,可获得国家或企业设立的定向奖学金,标准由国家或企业制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际交流奖学金
本项奖学金为获奖资格评选。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标准和规定,按当年参评奖学金研究生人数的15%评选,每人每次5000元。取得该项奖学金获奖资格的研究生,须在毕业前出国完成交流后才能享受该奖。获奖研究生在完成国际交流任务后,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所在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和研究生工作部复核确认,最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按程序向财务处提交发放奖学金研究生名单。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学习期限内可以同时获得以上四类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和发放
第二十条  奖学金的评定要严格掌握标准,宁缺勿滥。各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学校对各类奖学金基本要求的条件下制订各自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研究生工作部统一部署,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落实。各院负责在本单位内评选并公示3天后,将获奖学生名单报研究生工作部汇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且无异议后,送主管校领导签字并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二条  获奖学生及其主要事迹由学校和各院通过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三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若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收回其所获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取消其下学年度申请奖学金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某一方面有特殊贡献的学生,学校可以对其直接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修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评优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