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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2-10-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控决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的规律,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学校的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机制。决策中要坚持严谨、务实和高效,保证科学性;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民主性;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合法合规。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应通过党委常务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策。对于特别重大的事项,提请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和党委全委会均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于“三重一大”行政工作事项,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由校长办公会负责拟订待决策方案或研究确定执行方案。
第四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具体职责划分由《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确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校园建设、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要点。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
5.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6.学校二级单位(职能部门、院(部)、直属单位等)及其内设科、处级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人员编制和干部职数的设定。
7.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励,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8.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9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0.校级以上重大表彰。
11学校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其他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 学校二级单位(职能部门、院(部)、直属单位等)及其内设处级机构的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享受中层干部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和党政纪处分。
2.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任免和党政纪处分,以及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的任免和党政纪处分。
3. 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4.学校及校级以上党代会代表的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 其他需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重要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需要学校进行决策的事项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包括科技文化交流、合作办学等)及对外投资项目。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4.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重要变更、重大修缮工程项目及其重要变更、不动产的购置
5.其他需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支配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3学校对外的重大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相应议事规则提交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上会讨论之前,要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并吸收各方意见。
第十条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或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二条按照有关规定,对于重要干部的任用,在对拟任人选进行组织考察过程中应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意见,在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前,要书面征求纪委的意见。
第十三条议题经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四条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
第十五条遇有紧急情况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六条 到会人数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时方可开会进行讨论和决策。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到会人数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成员方可开会。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应列席党委常委会和党委全委会,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应出席校长办公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校长办公会,并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党委常委会和党委全委会。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八条若决策中存在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所涉及参与决策人员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应坚持一题一议,相关负责人要就议题进行专题汇报,要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讨论,并对建议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条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做出决策应通过表决进行,表决的形式可为: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以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不含一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二十一条决策中对于有实质性争议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决策事项,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二十二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部门。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要对校党政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办制度,负责跟踪督办“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务公开实施办法》、《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务公开实施办法》等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五章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全面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对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须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终考核述职时,应就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进行报告。
第三十条 每年由学校纪委、组织部、统战部、工会、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召开有关座谈会,听取各方面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经汇总后,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第三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分清责任,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3.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6.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学校各学院(部)、研究院应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具体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章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发布的《中共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石大北党〔2003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