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石大京财〔2013〕19号)文件规定,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一)款第9项)
按照近年来专项检查的要求,严格重申以下规定:
(一)领取劳务费的人员必须是真正参与项目研究的相关人员;
(二)领取劳务费的人员必须是项目研究需要聘请的临时人员,包括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博士生、硕士生;
(三)领取的劳务费必须由本人签收并发放至本人银行卡内,不得由他人代签。
(四)课题负责人必须对领取劳务费人员的真实性负责。学院、研究院主管科研领导必须对大额(6万(含)以上)进行严格审核;
(五)对弄虚作假以虚列劳务人员姓名等方式套取劳务费的,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学院相关负责人承担关联责任。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科学技术处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财务处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