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
2012
〕
10
号)要求,为做好
2016
年用汇预算的编报工作,请有用汇需求的教职工填写《
2016
年科研用汇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及相关合同经科技处核准后,报财务处汇总后统一上报(合同复印件留财务一份备查)。因外汇限额账户实行额度控制,年终核销制度,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批复的额度安排用汇项目,未报预算的项目,明年无法安排用汇。用汇的申报工作截止到
2015
年
12
月
22
日,请尽快办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
2013
〕
40
号)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的要求,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4
万美元以上外汇需附合同原件及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校章;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外汇除需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用汇申请人需自行去国税局办理税务备案,并按要求缴纳相应税款,具体公告要求见附件。
联系人:
科
技
处:王静娴
电话:
3253
财
务
处:特绍颖
电话:
3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