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及学校《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科〔2024〕6号)文件规定,结合最新财政资金科研项目专项审计反馈情况,现对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在研期间及结余经费管理使用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在研期间经费使用
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的直接费用应严格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及劳务费3类支出,支出应确保与本项目研究密切相关,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资助论文版面费、图书、博士论文查重费、专利费及复审费、资料打印费、差旅费、学生培养或论文答辩费等。
二、结余经费使用
1.留用期限结束或者直接不回收结余资金的,学校收取净结余资金的10%统筹用于学校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其余结余资金一次性转入项目结余资金专用账户。
2.财政结余留用经费可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与原项目直接费用支出范围相同,即设备费、业务费及劳务费3类),不得支出间接费用。不得列支与科研活动不直接相关支出,如应由教育经费承担的学生培养或论文答辩等费用、通用办公用品及通用办公设备费、市内交通费、邮电费、支撑条件费用(水电暖房屋资源使用费等)、绩效、餐费以及专利授权后的维护费等,原则上不得用于外协,专业技术图书出版除外。
为避免后续审计问题,2025年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已报销费用中,如存在上述超范围列支情形,项目负责人可通过E服务科研经费调账模块提交调账申请,2025年7月8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财务处调账处理。
感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科学技术处
财务处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