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订事项 |
原办法 |
新办法 |
1 |
增值税电子发票报销 |
第七条 票据一般指税务发票、财政收据。发票抬头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发票票面应包括以下要素:税务监制专用章(或财政监制专用章)、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所购物品或所接受服务全称、物品的数量、单价、金额等。 |
修订:第四条 报销取得的票据应合法合规。国家税务机关或者财政机关统一监制的纸质票据应按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 提示: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可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
2 |
丢失发票审批 |
第九条 用于报销的发票丢失的,可使用开票单位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报销时附发票丢失说明,并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院长签字,按照电子发票报销。 |
修订:第七条 原始票据遗失的,须由开票单位出具票据存根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经办人应书面说明情况,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参照电子发票要求报销。 提示:取消了原科研院长审批环节。 |
3 |
发票验真 |
第十三条 1000元(含)以上的税务监制发票须附验真单方能报销。 |
修订:第八条 业务经办人取得发票后,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发票做真伪查询,财务处对报销时发现的假发票一律不予报销。相关审计风险和经济责任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提示:1000元以上的发票由负责人自行验真,报销时可不附验真单。 |
4 |
个人及家庭费用报销事项 |
|
新增:第十条 预付款性质的充值类发票不予报销,如预存电话费、交通充值、电商平台优惠会员费等。应由个人和家庭承担的费用不予报销。 |
5 |
发票报销时效 |
第十三条 发票的报销截止时间为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出差、出国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 |
修订:第十一条 当年的票据原则上应当年及时报销,确有未能按时报销的票据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销完毕。 提示:虽然放开了发票报销时限,但提高了发票报销的及时性要求。 |
6 |
公务卡刷卡 |
第十二条 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者到财务处办理银行转账。因不具备刷卡条件且金额小于1000元的上述支出,经财务处批准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金额超过1000元(含)的,须办理银行转账。 |
修订:第十二条 财政科研经费支出应按照公务卡刷卡要求结算,不符合公务卡办理条件的外聘人员及学生支付时可提供其他支付凭条。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进行刷卡结算的,经办人应书面说明,由项目经费负责人签字同意。不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单张或连号票据金额超过1000元(含),须办理转账汇款或刷卡结算,刷卡结算报销时须提供支付记录。 |
7 |
大额支出范围及各级审批权限 |
2013年《科研经费管理细则》规定: 审批权限分级如下: (一)单笔业务支出在3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业务支出在3万元(含3万元)至6万元,经项目负责人审查后,由学院主管科研院领导审批; (三)单笔业务支出在6万元(含6万元)至10万元,经项目负责人审查后,由学院主管科研院领导、学院院长和科技处处长逐级审批; (四)单笔业务支出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查后,由学院主管科研院领导、学院院长、科技处处长、主管财务和主管科研校领导逐级审批。 2017年《关于调整取消部分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分级联合审批的通知》中规定: 1.取消预算内主管财务和主管科研校领导的审批环节。 2.科研经费涉及劳务费、设备费的大额支出,取消科技处的审批环节。 3.科研经费涉及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大额支出,取消单独审批,改在公务出差审批表、举办会议审批表、出国申请表中审批支出预算,如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算,重新审批。 |
修订: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分级如下: (一)单笔业务支出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查后,由学院主管科研领导审批; (二)单笔业务支出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上的,学院主管科研领导审批后由学院院长审批; 除设备费、劳务费外,金额在6万元以上的单笔业务支出还应经科技处分管领导审批。 涉及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3万元以上大额支出,可在会议审批、出国审批表中履行大额审批程序。 |
8 |
使用外币付款报销 |
第二十四条 国外期刊版面费报销时还需提供支付记录。 |
修订:第十五条以外币形式支付的费用报销时,应用中文标注币种、金额、内容,并提供换汇或支付凭据,以支付当日中国银行外币兑换人民币现汇卖出价结算。国际差旅费按回国当月1日中国银行外币兑换人民币现汇卖出价结算。 |
9 |
校内转账测试费审批 |
第十九条 支付给校内实验室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费用,划转时需附实验室测试清单,超过3000元还需科技处出具的校内测试费认证单。 |
修订:第十六条 支付给校内实验室的各类费用,划转时应附科学技术处出具的《校内分析测试费转账认证单》。 |
10 |
票据粘贴方式 |
第十条 报销单据须使用财务处统一格式的粘贴单,粘贴整齐、美观,分类清楚,数字计算准确。 |
修订:第十八条 每笔经济业务报销时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票据正面空白处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九条 报销票据应统一按照长方向平铺粘贴于A4 纸上,左侧留出2cm装订线空白处,每张票据之间不得有任何重叠。 提示:出于财务档案影像化工作需要,调整了票据粘贴方式,具体粘贴方式可参见财务发票粘贴指导视频。 |
11 |
机票购买方式及验真手续 |
第二十一条 机票应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机票销售代理机构购买。机票报销须附机票验真单,验真单上应包含姓名、编号、金额、机票已使用等内容。 |
修订:第二十条 机票应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机票销售代理机构购买,报销时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代理机构开具的发票及订单。 提示:机票报销可不附验真单, “代理机构开具的发票及订单”可以报销。 |
12 |
自驾出差报销 |
第三十一条 北京周边(500公里范围以内)出差驾车发生的汽油费,须同差旅费一次性报销。 |
修订:第二十条 自驾出差产生的汽油费、充电费、过路过桥费等应同差旅费一并报销。 |
13 |
业务接待费 |
第三十二条 业务接待用餐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早餐人均不得超过30元/人,午餐、晚餐人均不得超过80元/人,确实无法安排自助餐的,其他形式用餐不得超过自助餐标准。确因工作需要,同一次接待任务至多可以安排一次宴请,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150元/人(含饮料)。报销需要提供接待清单,并提供公函或邀请函,按照金额大小逐级审批。1500元以下,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1500元(含)-5000元,主管科研的学院(研究院)领导签字审批;5000元(含)以上,主管科研的校领导签字审批。 |
修订:第二十三条 非财政科研项目发生的科研业务接待支出应遵守《非财政科研项目科研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接待自助用餐标准为人均不得超过100元/人次,接待宴请用餐标准为人均不得超过200元/人(含饮料)。费用2500元以下且用餐人数不超过12人(含),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费用超过2500元(含)或用餐人数超过12人,由主管科研的学院(研究院)领导签字审批。报销应附《科研业务接待清单》。 财政科研项目不得列支业务接待支出。 |
14 |
签订采购合同的标准(金额) |
第四条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金额超过3万元(含)的货物、服务支出,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上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供方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或合同章,我方必须加盖学校各类合同章,注明签署合同的日期。按规定需签订书面合同的,除外协费外,付款时均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冲销借款时可不再附合同,3万元-20万元还需提供询价报告,超过20万元(含)还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 |
修订:第二十五条 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金额3万元-5万元应附协议; 5万元以上根据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要求,应签订合同, 除外协费外付款时应附合同。合同金额达到招标规定的,需提供招标手续资料。 |
15 |
论文发表相关费用 |
第二十四条 国外期刊文章编辑费等不予报销。 |
修订:第三十一条 文章发表只报销论文版面费和审稿费,报销时应附录用通知。 |
16 |
在职人员劳务费审批 |
第二十五条 临时性劳务费报销需提供发放说明,应包含提供劳务内容和发放标准,外籍人员劳务费还需提供《短期外国专家备案表》、护照首页复印件。 科研项目聘用人员应与项目研究工作密切相关,其聘用期限应与科研项目周期一致,否则不能在劳务费中列支。 |
修订:第三十四条 劳务费发放应登录综合财务信息平台按人员类别分类填报劳酬发放表,发放应附领取表及《劳务费发放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人员信息、发放事由、发放标准等。其中论文评审费领取表应加盖学院公章;科研成果鉴定评审费应附鉴定意见;外籍人员劳务费应附《短期外国专家聘请备案表》、护照首页复印件。 劳务费发放到本人银行卡中,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职人员劳务费发放前应经人事处审核,发放至个人工资卡中。严禁通过虚列、伪造劳务费发放名单等方式套取经费。 提示:所有劳务费(科研项目绩效除外)发放均需附《劳务费发放申请表》,在职人员发放劳务费时还需经人事处审核。 |
17 |
包干制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
|
修订: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科研经费。财政科研经费应执行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预算制项目经费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内容和开支范围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包干制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严格按照开支范围规范使用科研经费。非财政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办法。 |
18 |
科研项目绩效及奖励发放手续 |
文件中无明确规定,根据《科研项目绩效发放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
新增: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绩效及奖励发放须经学院、科学技术处和人事处审批。 科研项目绩效发放应附《科研项目绩效发放申请表》;科研项目结题结转奖励及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发放应附《科研经费结转认证单》及《科研项目结题结转审批表》。 提示:新增了人事处审批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