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对照 |
序号 |
修订事项 |
原办法 |
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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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报销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
修订: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报销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深入贯彻科研经费“放管服”政策精神,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主要变动:新增两个文件依据。 |
2 |
适用范围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克拉玛依校区参照执行。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克拉玛依校区参照制定适用文件。 主要变动:规范描述。 |
3 |
审批原则 |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应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或业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
修订:第四条 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业务相关,厉行节约”原则,严格差旅费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从严安排出差人数和天数,可合并的不重复安排;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或业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主要变动:强调相关及节约原则。 |
4 |
管理职责 |
第五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 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和使用本单位经费的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
修订:第五条 出差人员和经费负责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各单位应加强出差审批、租车自驾车出差管理等审批,规范对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加强差旅费审核。 主要变动:细化职责描述。 |
5 |
各类标准对应人员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类别 |
第七条 一类人员: 1.院士、其他相当于院士的学者; 2.二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可乘坐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公务舱。 二类人员: 1.正高级职称人员; 2.正处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可乘坐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 三类人员: 其余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
修订:第七条 一类人员: 1.院士、其他相当于院士的学者; 2.二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可乘坐高铁/动车商务座、火车软卧/软座、全列软席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公务舱。 二类人员: 1.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可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火车软卧/软座、全列软席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 三类人员:其余人员。可乘坐高铁/动车二等座、火车硬座/硬卧、全列软席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主要变动: 二类人员划分:1、正处级管理岗位人员由二类调整至三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标准及差旅费标准同三类人员。 2、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含正高、副高)调整为二类。 |
6 |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形规定 |
(一)学校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报销。 (二)如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以乘坐公务舱。 (三)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四)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第三类差旅费标准。 (五)各类人员级别原则上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 (六)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孰低”的原则报销。 |
(一)各类人员级别原则上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 (二)如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石大学者”中“杰出学者”可参照一类人员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三)如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以乘坐高铁商务座、轮船一等舱和飞机公务舱。50岁以上其他人员使用非财政性科研经费出差,可以乘坐高铁商务座、轮船一等舱和飞机公务舱。 (四)出差人员原则上只能乘坐全列软席软座的,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五)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主要变动:增加对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的“石大学者”中“杰出学者”的人员分类(参照一类人员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使用非财政性科研经费出差,50岁以上其他人员可放宽至乘坐高铁商务座、轮船一等舱和飞机公务舱。 |
7 |
住宿费报销标准 |
第十一条 学校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分地区制定《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见附件1)。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定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使用非财政性科研经费报销的,住宿费可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50%报销,超支不报。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照出差住宿开具的发票,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
修订:第十一条 学校参照国家规定分地区执行住宿费限额,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定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见附件1《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使用非财政性科研经费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可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50%。 主要变动:合并两条,住宿费标准未变,仅调整措辞。 |
8 |
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 |
第十三条 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
修订:第十二条 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应选择标准限额内房型,如各类房型住宿费标准均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可据实报销住宿费。 主要变动:增加优先选择限额内房型要求。 |
9 |
住宿费发票 |
第十四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
修订:第十三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应补充提供住宿清单。 主要变动:简化措辞。 |
10 |
无住宿费发票特殊情况报销 |
第十五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以下情况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邀请方可以提供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 (二)高校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并提供有效证明; (三)高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学生宿舍、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使用事业经费出差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经单位领导签字确认情况属实; (四)其他实际发生住宿未能取得住宿费发票或住宿证明的,须由出差人写明情况,项目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签字确认情况属实。 |
修订:第十四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除以下情况外,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邀请方可以提供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 (二)高校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并提供有效证明; (三)高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学生宿舍、教室 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 (四)其他实际发生住宿未能取得住宿费发票或住宿证明的,须由出差人写明情况,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 主要变动:简化措辞。 |
11 |
伙食补助标准 |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长期在外地(含克拉玛依校区)进行科研活动,连续出差时间超过20天不足60天的,第21天起伙食补助减半;超过60天的,第61天起伙食补助为30元/人.天。学生因现场测试、收集资料等科研活动,出差天数超过20天的,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并经主管科研院长审批后,可全额发放伙食补助。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
修订: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发放标准为西藏、青海、新疆120元/人.天,其余地区100元/人.天。科研连续出差20-60天,第21天起伙食补助减半;超过60天,第61天起伙食补助30元/人.天。学生科研出差超过20天,经项目负责人申请主管科研院长审批后,可全额发放伙食补助。 第十七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如出差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仅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主要变动:伙食补助标准未变,仅调整措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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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补助标准 |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长期在外地(含克拉玛依校区)进行科研活动,连续出差时间超过20天不足60天的,第21天起交通补助减半;超过60天的,第61天起交通补助为20元/人.天。学生因现场测试、收集资料等科研活动,出差天数超过20天的,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并经主管科研院长审批后,可全额发放市内交通补助。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可凭票实报实销,不再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或者领取每天80元的市内交通补助,但不再报销当日的交通票据。 |
修订: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科研连续出差20天-60天,第21天起交通补助减半;超过60天,第61天起交通补助20元/人.天。学生科研出差连续超过20天,经项目负责人申请主管科研院长审批后,可全额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出差往返当日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可选择凭票实报实销,不再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 主要变动:交通补助标准未变,仅调整措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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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原则 |
第二十二条 使用财政专项经费等实施预算控制的经费出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差旅费标准或报销管理有明确要求的,为保证项目顺利结项,按照与学校差旅费办法相比“孰严”的原则报销。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标准参考财政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考虑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
修订: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专项经费等实施预算控制的经费出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差旅费标准或报销管理有明确要求的,为保证项目顺利结项,按照从严原则报销。 主要变动:删除原第二十三条,实际未能动态调整。 |
14 |
出差前审批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出差前应先履行单位审批手续,再办理差旅费预支和报销,实际出差时间必须与请假时间一致。各类人员审批方式如下: (一)处级干部出差,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报销时附“处级干部请销假审批表”; (二)其他教职工出差,需经学院审批,报销时附“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e服务中打印); (三)学生出差,需经学院审批,报销时附“学生请销假审批表”。 |
修订:第二十二条 出差前应在e服务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办理请(销)假,实际出差时间必须与请假时间一致。各类人员差旅费报销提交的公务审批单如下: (一)处级干部出差,提交“处级干部请销假申请表”; (二)其他教职工出差,提交“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 (三)学生出差,提交“学生请销假申请表”。 主要变动:请销假审批手续未变,仅调整措辞。 |
15 |
报销时限 |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市内交通票据等报销凭证。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
修订: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在三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附差旅费报销单、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市内交通票据等报销凭证。因会议、培训出差发生的会议费、培训费应与差旅费一并报销。 主要变动:原一个月未能严格执行,按照往来款管理办法规定,统一放宽报销时限为三个月。 |
16 |
报销时特殊情形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且申请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方负担城市间交通费用且能提供相关会议通知、培训通知、邀请函或出具有效证明的,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其他情况,须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大学差旅费报销单》中披露票据不完整的当事人、日期、票据种类、金额、原因等信息,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对参加校外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 |
修订:第二十四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一般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如对方负担等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可由出差人员提供相关通知或邀请函等有效证明,或者在差旅费报销单中披露当事人、日期、票据种类、金额、原因等信息,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删除:原第二十七条 主要变动:合并条款,简化措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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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郊区县公务活动报销 |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北京市常驻地以外的远郊区县(包括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参加会议、培训等其他公务活动,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销,发放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
修订: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北京市常驻地以外的远郊区县(包括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参加公务活动且住宿的,可视同异地出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主要变动:简化措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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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租车的报销 |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租车前往的,需填写《国内公务出差租车审批表》(见附件2);租赁车辆应签订合同,为尽可能保障安全,租车时必须租用司机;经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租车费可以据实报销,发生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凭据报销。对于租车所引起的安全责任问题,并由此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的,由出差人员和审批单位共同承担。租车按照经济适用原则,不得租用豪华车辆;严禁在出差期间租用车辆往返旅游景点。 |
修订:第二十六条 因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需要要租车前往的,应填写《国内公务出差租车审批表》(见附件2)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对于租车所引起的安全责任问题,并由此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的,由出差人员和审批单位共同承担。租赁车辆按照经济适用原则,不得租用豪华车辆,应签订合同,为保障安全租车时应租用司机;租车费及租车发生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凭据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严禁在出差期间租用车辆往返旅游景点。 主要变动:简化措辞。 |
19 |
出差期间因私情形的报销 |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
删除:原第三十一条 主要变动:因学校不提倡出差有因私行程,删除有因私行程报销内容。 |
20 |
来校开会人员差旅报销 |
第三十二条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
修订: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对照学校差旅标准按以下情况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可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主要变动:简化措辞。 |
21 |
两校区间差旅报销 |
第三十四条 因教学工作需要,经学校审批后,赴校区工作的校本部教师的差旅费报销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本校教师任职克拉玛依校区的办法(试行)》(中石大克校区〔2016〕1号)执行;两校区工作人员临时前往另一个校区开会或办事的,视同异地出差,凭往返交通票据或住宿票据给予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
删除:原第三十四条。 |
22 |
学生实习差旅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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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三十条 学生因实习活动发生的差旅相关费用标准按《本科实习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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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差旅费报销实施细则》(中石大京财〔2014〕23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差旅费报销补充规定》(中石大京财〔2014〕36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中石大京财〔2016〕23号)自行废止。 |
修订: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京财〔2021〕11号)自行废止。 主要变动:设置新旧办法衔接过渡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