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订事项 |
原办法 |
新办法 |
1 |
增值税电子发票报销 |
第七条 票据一般指税务发票、财政收据。发票抬头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发票票面应包括以下要素:税务监制专用章(或财政监制专用章)、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所购物品或所接受服务全称、物品的数量、单价、金额等。 |
修订:第五条 报销取得的凭据应合法合规。国家税务机关或者财政机关统一监制的票据应按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 提示: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可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
2 |
发票验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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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第九条 业务经办人取得发票后,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发票做真伪查询,财务处对报销时发现的假发票一律不予报销。相关审计风险和经济责任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提示:发票由负责人自行验真,报销时可不附验真单。 |
3 |
个人及家庭费用报销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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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第十一条 预付款性质的充值类发票不予报销,如预存电话费、交通充值、电商平台优惠会员费等。应由个人和家庭承担的费用不予报销。 |
4 |
发票报销时效 |
第十六条 1000元(含)以上的税务监制发票须附验真单方能报销。出差、出国费用应在事项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销完毕。当年的发票,最晚应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销完毕,逾期不予办理。 |
修订:第十二条 当年的票据应当年及时报销,确有未能按时报销的票据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销完毕。 提示:虽然放开了发票报销时限,但提高了发票报销的及时性要求。 |
5 |
公务卡刷卡 |
第十二条 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者到财务处办理银行转账。因不具备刷卡条件且金额小于1000元的上述支出,经财务处批准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金额超过1000(含)元的,须办理银行转账。 |
修订:第十三条 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应使用公务卡或者通过银行汇款进行结算,不符合公务卡办理条件的学生及外聘人员等可使用其他银行卡。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办人应书面说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不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单张或连号票据金额超过1000元(含)的支出应通过银行汇款或者银行卡结算,银行卡结算报销时应提供支付记录。 |
6 |
使用外币付款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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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第十六条 以外币形式支付的费用报销时,应用中文标注币种、金额、内容,并提供换汇或支付凭据,以支付当日中国银行外币兑换人民币现汇卖出价结算。国际差旅费按回国当月1日中国银行外币兑换人民币现汇卖出价结算。 |
7 |
校内转账测试费审批 |
第三十九条 在校内实验室、车队、印刷厂等内部结算单位发生的相关费用,附结算单位的结算单据进行校内经费报销。 |
修订:第十七条 在校内实验室、车队、印刷厂等内部结算单位发生的相关费用,附结算单位的明细单据,进行校内经费转账结算。新增校内转账权限需要部门申请,经财务处审核后报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支付给校内实验室的各类费用,划转时应附科学技术处出具的《校内分析测试费转账认证单》。通过学校化学品管理平台统一购买的化学品,划转时应附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化学品采购清单》。 |
8 |
票据粘贴方式 |
第十条 报销单据须统一使用财务处报销粘贴单,粘贴整齐、美观、分类清楚,数字计算准确。 |
修订:第十九条 每笔经济业务报销时应由经费负责人审批,票据正面空白处由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条 报销票据应统一按照长方向平铺粘贴于A4 纸上,左侧留出2cm装订线空白处,每张票据之间不得有任何重叠。 提示:出于财务档案影像化工作需要,调整了票据粘贴方式,具体粘贴方式可参见财务发票粘贴指导视频。 |
9 |
机票购买方式及验真手续 |
第十八条 机票、火车票、客车票以非北京为起始地往返的,应附情况说明。机票应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机票销售代理机构购买。机票报销须附机票验真单,验真单上应包含姓名编号、金额、机票已使用等内容;学生实习、出差等不得乘坐动车卧铺。 |
修订: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支出应遵守《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报销时应附差旅审批手续材料。机票应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机票销售代理机构购买,报销时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代理机构开具的发票及订单。因差旅产生的住宿、补助及其他相关费用,应与差旅费一并报销。 提示:机票报销可不附验真单,“代理机构开具的发票及订单”可以报销。 |
10 |
市内交通费 |
第二十三条 因公务在北京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产生的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不得采用预存款如一卡通等形式进行报销;出租车发票为同一辆车、时间连续等不合理情况将不予报销;高速通行费须与对应的出租车票一起报销;北京市往返飞机场、火车站等产生的交通费需要注明事由,如为出差,则需要与差旅费一同报销,不可作为市内交通费单独报销;网络约车费用报销时需附行程单明细,如行程与公务无关,不予报销。 |
修订: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等产生的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网络约车费用报销时需附行程单明细,连号的出租车票不予报销。 |
11 |
租车及学生活动支出 |
第二十条 对于学生实习、社会实践等必须要租车前往的,经各二级单位和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时须附车辆租赁合同或协议。 |
修订:第二十六条 租车、租赁、出版等费用报销时应附协议或合同。 第三十三条 学生活动支出应严格遵守《学生活动经费管理规定(试行)》。本科生实习支出应严格遵守《本科实习经费管理规定(试行)》。 |
12 |
签订采购合同的标准(金额) |
第五条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金额超过3万元(含)的货物、服务支出,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上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供方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或合同章,我方必须加盖学校各类合同章,注明签署合同的日期。按规定需签订书面合同的,除外协费外,付款时均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冲销借款时可不再附合同,3万元-20万元还需提供询价报告,超过20万元(含)还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 |
修订:第二十七条 购买商品和服务,金额3万-5万元应付协议,5万元以上的根据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应签订合同,付款时附合同;合同金额达到招标规定的,需提供招标手续资料。 |
13 |
论文发表相关费用 |
第三十六条 在经费使用范围内,境内论文版面费报销须提供录用通知或缴费通知、发票及论文首页;境外论文版面费报销须提供录用通知或缴费通知、支付记录、形式发票或收据、论文首页以及支付当日中国银行外币兑换人民币现汇卖出价,其中外文材料需提供重点内容的简要翻译。如论文录用单位与发票开具单位不一致,须提供相关材料说明。 |
修订:第三十二条 文章发表只报销论文版面费和审稿费,报销时应附录用通知。 |
14 |
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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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三十五条 与部门相关的社会学术团体、国际组织的会员费据实报销。 |
15 |
职工探亲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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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职工探亲费需由人事处审核,探亲费报销时应附探亲费用报销单。 提示:报销标准及费用由人事处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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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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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费医疗报销根据校医院规定时间办理,门诊费用经校医院公疗办审核相关单据后提交相关财务人员,财务按月统一发放报销款。住院费票据由校医院公疗办审核,待北京市公疗办审核单据返回后,接财务人员通知后办理报销手续,住院费用出院结算时如有医院退支票及时提交财务。 |
17 |
发放在职人员劳务费审批 |
第三十一条 发放评审费、咨询费等劳务费,活动奖金、补助等原则上均须发放至本人账号,报销时应提供发放说明及收款人的正确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
修订:第三十八条 劳务费发放应登录综合财务信息平台按人员类别分类填报劳酬发放表,发放应附领取表及《劳务费发放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人员信息、发放事由、发放标准等。外籍人员劳务费应附《短期外国专家聘请备案表》、护照首页复印件。劳务费原则上转入个人银行卡中(外籍专家无卡的情况除外),由学校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严禁通过虚列、伪造劳务费发放名单等方式套取经费。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发放工资薪酬以外的奖金及劳务性费用,应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发放至个人工资卡中。 提示:所有劳务费发放均需附《劳务费发放申请表》,在职人员发放劳务经人事处审核。 |
18 |
借款笔数 |
第十五条 事业经费借款,每部门限借3笔。借款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
取消此条款。 提示:负责人需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处将定期清理借款,后续将出台暂付款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