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促进校园和谐稳定,根据《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教办〔2017〕7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2015〕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部门、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需要由学校处理的活动。采用此规定形式的师生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称信访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早排查、早发现、早解决” “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理念,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切实做到各类矛盾隐患“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
第四条 落实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应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按程序处理,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
第二章 组织与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政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加强形势研判,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重大信访问题由学校主要领导决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校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根据分工实行“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部门、单位是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负责解决好业务范围内师生员工的合理合法诉求。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受理与本部门、单位业务相关的信访工作。
第七条 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简称“信访办”,挂靠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简称“党政办”),信访办主任由党政办主任兼任),负责处理和协调日常信访工作。
第八条 信访办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办信访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或群众反映涉及本校的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二)协调职能部门推进信访事项的办理、答复和落实;
(三)向学校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负责与信访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坚持和完善校领导接待日制度,固定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对待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访,切实做好初信、初访工作,避免初信、初访转为重复信、重复访。
第十条 信访工作应遵守的规定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二)接待文明,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三)不推诿、敷衍、拖延,不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四)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信访渠道包括日常接访、校领导接待日、校长信箱等形式,处理信访事项,应当依照下列基本程序:
(一)接待。对来信要做到及时拆封,对来访(来电)者要礼貌接待,不得以生硬、冷淡、应付的态度对待来访(来电)者。
(二)登记。对来信、来访(来电)如实登记,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信访情况记录》(见附件)。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告知并引导来访者到指定部门、单位办理。
(三)处理。信访事项根据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1.对有明确规定、能够直接答复的,应及时复信或当场答复来访者;
2.对不能当场答复的,一般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告知信访人;
3.对情况重大、紧急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信访事项,可上报信访办呈送相关领导签批,确定主要责任归属部门、单位牵头办理;
4.对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处理;
5.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可以不予告知、答复;对揭发、举报类的群众来信,涉及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的转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四)回复。信访承办部门、单位处理完毕以后,一般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信访人。经信访人同意,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五)反馈与存档。承办部门、单位应将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反馈信访办,并将处理完毕的信访材料,包括信访件、领导批示、承办意见、处理结果、统计材料等,交由信访办统一存放。
第十二条 下列信访请求不予受理:
(一)对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之中的案件提出的信访请求;
(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三)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或越级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四)经过上一级机关复查、复核,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请求;
(五)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
第四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向责任归属部门、单位依法、逐级、有序反映问题,信访人提出信访诉求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基本事实、理由以及明确的请求。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相关部门、单位或指定场所提出。走访人员的食宿、往返路费等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的工作;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允许有下列行为:
(一)在校园及周边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纠缠、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四)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信访人在校园及周边滞留,采取不当方式表达诉求,妨碍学校办公、教学、科研、生活等秩序的,由信访接待部门给予调解、劝阻和疏导。经疏导无效者,由学校保卫部门给予警告、制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保卫部门报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第五章 督办督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将信访工作纳入督办事项,推动部门、单位及时处理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根据信访事项,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等,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第十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因未认真执行本办法规定造成矛盾激化或因排查化解不当造成集体上访等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办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七)违反规定将信访群众揭发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揭发控告人或单位,造成信访群众被打击、报复、陷害不构成犯罪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本部,克拉玛依校区参照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信访工作实施细则》(中石大京办〔2007〕7号)废止,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信访情况记录表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