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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地球科学学院意识形态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9-09-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根据中央、北京市委、校党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

  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力量,推动学院建设、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党委、各系(中心)党支部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各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各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地球科学学院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党委委员及各系、中心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为成员

第二章 学院党委支部主要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学院党委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同时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重点职能工作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的各项工作,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

  第十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制定《地球科学学院新闻宣传审批制度》,在学院网站、微信、微博方面安排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学院的新媒体窗口,向学生传递正能量。同时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考核

  十二 院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基层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

  重点检查考核各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 基层党支部每年向院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

  各级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十四 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对党中央及各级党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十五 受到责任追究的相关责任人员,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

 

 

 

 

 

 

 

 

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地球科学学院委员会

201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