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 发布日期:2010-11-26  ]

    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会员身体永久伤残时,会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身体伤残以及由此造成职工收入降低,治疗费用支出增加导致的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50%,参保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104表)。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
、参加本计划的保障期为一年。
    2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
、互助费的标准分为四个不同档次,分别为26元、50元、74元、100元。为保证会员权益的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计划在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同等权益时,交纳助费的档次标准相应地调整为32元、62元、93元、124元。
   
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属于上述所列的高危险行业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残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互助费与应交纳互助费的比例领取各项互助金。
   
按照不同档次交纳互助费享受领取互助金的限额详见附表。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1、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残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①、按照不同伤残程度(详见《伤残等级分类支付互助金标准》)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如会员所受伤残程度比较严重,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②、会员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可以根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时间,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
    
③、会员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可以根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时间,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住院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
   
住院时间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2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伤残互助金和身故丧葬互助金不能兼领兼得。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符合本条第②、③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3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性伤残,按伤残等级领取第一款规定的①、②、③项互助金(详见附表),最多不超过相应档次的最高限额。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身故或伤残,会员不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互助金:
   
1、疾病;
   
2、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违法、犯罪行为;
   
3、由于战争、军事行动、地震和放射性物质泄漏;
   
4、其他非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或伤残。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益人
   
第四条1中规定的前三项互助金由会员本人领取。
   
第四条2中规定的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或会员在参加本计划时指定的受益人领取。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会员本人、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的经办人员必须在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
    1
、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2
、会员的身份证明;
    3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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