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保障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护环境,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通知如下: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必须在指定工作场所使用,不得在非放射性实验室进行放射性实验工作。凡从事辐射安全管理和操作的人员需持证上岗,定期接受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知识法规培训和考核,取得省级以上生态环境局颁发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许可证”。
二、各学院做好从事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相关工作的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进入辐射工作场所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监测计,个人剂量监测计专人专用,不得借用、挪用。不得将个人剂量监测计放置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上。
三、各实验室设专人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在实验场所和设备旁张贴负责人和管理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等。机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准入制,不得接纳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许可证”人员在本机组从事放射性实验与研究。机组人员必须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账,如实、详细记录实验时间、实验内容、使用数量和操作人员、指导教师,定期账物核对。
四、各实验室应定期自查实验室放射性物品的使用情况,每项实验完毕应进行污染监测安全检查,并详细记录。各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并张贴在各辐射危险使用场所。
五、放射性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理应有完善的台账记录。废弃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理需经专门公司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同位素废液应有专门的存储设施,并张贴辐射危废物标识,交专门公司处理。
六、请各学院务必认真排查统计本学院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统计表》,相关分类详见附件《放射源分类办法》(环保总局第62号)、《射线装置分类》(环保部第66号)。学院汇总后于6月24日下班前将电子版通过OA发送给李坤、纸质版(签字、盖章)送至主楼A1212。
联系人:李坤 联系电话:15810767066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