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内部出版物的管理,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内部出版物,是指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内出版,并未取得全国公开出版统一刊号或内部出版统一刊号的出版物,包括各院报、班刊、协会报和内部定期交流资料等。
第三条内部出版物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出版物不得妨碍我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内部出版物不得从事广告经营业务。
第四条学校党委宣传部是内部出版物的登记、审核、管理部门。
第五条凡经审核批准出版的内部出版物,均依照本条例登记注册,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
第二章成立登记与注销登记
第六条申请出版内部出版物,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学校党委宣传部申请筹备。
第七条出版内部出版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办刊宗旨和原则;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编辑、记者和校对人员; (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五)有明确的主管单位或部门; (六)有固定的发放范围。 内部出版物的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不得违背道德风尚;出版物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八条申请筹备成立内部出版物,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见附件); (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三)发起人、主管领导和老师的基本情况; (四)出版物管理草案。
第九条党委宣传部自收到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宣传部不批准筹备: (一)申请筹备的内部出版物的办刊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之规定的; (二)在同一单位区域内有相同或相似的出版物,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校纪校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一条筹备成立的出版物,在党委宣传部未予批准登记前,不得开展筹备工作。
第十二条党委宣传部对筹备成立出版物审查合格后,颁发校内出版物统一编号。
第十三条内部出版物实行年度登记制度,每年十月为年度登记时间,不按时登记备案的,予以注销处理。登记事项包括:(一)出版物名称;(二)主办单位;(三)上级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四)主编及联系电话;(五)办刊宗旨;(六)发放范围;(七)办刊经费来源;(八)主要栏目;(九)创刊时间;(十)出版周期及发行份数;(十一)主管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内部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党委宣传部申请注销登记: (一)自行停止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宣传部作为内部出版物的登记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内部出版物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内部出版物实施年度审查、登记; (三)对内部出版物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内部出版物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内部出版物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指导出版物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依据其宗旨开展活动; (一)每期出版物出版后及时将刊物一式两份报送宣传部备案。 (二)负责出版物的年度初审。
第十七条内部出版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费来源必须合法,且不得擅自在内部出版物上刊登广告; (二)内部出版物必须维护校园稳定,发表的文章必须客观公正; (三)内部出版物必须有严格的管理条例,并严格按照其办刊宗旨开展活动; (四)内部出版物必须有固定的发放范围,不得任意向外发放; (五)内部出版物主办大型活动必须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
第十八条内部出版物必须严格遵守第十七条之规定,如有违反其中任意一条,将予以取缔,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主管单位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内出版,并未取得全国公开出版统一刊号或内部出版统一刊号的出版物。
第二十条凡以前规定和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中共石油大学党委宣传部
2005年1月12日
附件: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出版物申请书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内部出版物
申请登记表
书刊名称
申请单位
主管单位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委宣传部
200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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