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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源:科研与设备处  发布日期:2010-03-24 

中石大京校〔2009124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职员工勇攀科学高峰,促进学科发展,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参照国家各级奖励制度,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范围:获得高级别(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及优秀学术论文。

第三条 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奖励: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一等奖200万元科研费+10万奖金,二等奖100万元科研费+5万奖金;

获得国家发明奖,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一等奖150万元科研费+7万奖金,二等奖60万元科研费+4万奖金;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一等奖100万元科研费+5万奖金,二等奖40万元科研费+3万奖金;

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励,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一等奖5万元奖金,二等奖3万元奖金。

第四条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奖励: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人文社科奖),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一等奖2万元奖金,二等奖1万元奖金。

第五条 对于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项目中,我校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科研经费比例为:

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时,奖励按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50%奖励;

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时,奖励按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30%奖励;

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时,奖励按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20%奖励;

我校为第五及以后完成单位时,奖励按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10%奖励。

第六条 学校每年将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评审,获得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科研成果,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每项优秀成果奖励0.8万元奖金。

第七条 对获得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科研成果,学校将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科技成果奖。

第八条 我校教师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科研费+5万元奖金。

第九条 学校每年将对前一年度在国内外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评审,每年评审出优秀学术论文不多于10篇。对优秀学术论文,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每篇论文奖励1.0万元奖金。

第十条 我校作为第一单位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3.0万元科研费作为专利维护费。

第十一条 我校作为第一单位获得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奖励1.0万元科研费作为专利维护费。

第十二条 同一个成果符合多项授奖者,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发放,已获低等级奖励者,在获取更高奖励时扣除已发放的部分。

   第十三条 由我校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奖金由在校的第一获奖人负责分配。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者,剽窃、侵害他人成果违背学术道德的情况,经科研与设备处调查核实,并报学校批准,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奖励的科研经费需要获奖人填写校级科研项目计划书,由学校科研与设备处统一划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目起执行。原《石油大学(北京)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石大北校科 [2004] 2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科研与设备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