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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科技成果评奖办法

来源:科研与设备处  发布日期:2010-03-25 

中石大京科20104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科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特设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科技成果奖。

第二条  为了有效遴选我校的优秀科研成果,增加成果评审的公正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特制定《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科技成果奖评奖办法》。

第三条  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条  优秀科技成果奖由所在院、部、中心分学术委员会遴选推荐,由校学术委员会最终评定,经公示后,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生效。

第五条  优秀科技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实施由科研与设备处负责。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我校优秀科研成果奖每年5月份组织评审一次,全校每年奖励科研成果数在20项左右,且均认定为一等奖,不设二等及以下奖项。

第七条  没有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科研成果奖的项目学校原则上不推荐申报省部级奖,特殊情况须经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章 校优秀科技成果奖申报条件

   第八条  我校优秀科技成果奖申报条件为:

   (一)    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要科学发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在学术上达到国内、国际同类研究先进水平的成果;

   (二)    在技术发明研究中具有原创性、新颖性、实用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的成果;

   (三)    在科技进步工作中技术创新性突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或对应用推广先进技术、完成重要科技工程项目具有创造性贡献的成果;

   (四)   我校作为成果第一完成方的成果;

   (五)    我校与国内、外科研组织合作完成的成果,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并出具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三章 校优秀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办法

   第九条  参评的优秀科技成果奖负责人需按有关规定填写《推荐书》(格式见附件),提供成果相关佐证文件,由所在院(系、部、中心)分学术委员会初评后,统一上报学校科研与设备处。

   第十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 优秀成果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评审过程:院(系、部、中心)学术负责人陈述项目主要成果及推荐理由,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讨论、投票产生;

   (二) 将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全校公示,自公告之日起一周内校内外任何组织、个人均可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经复议仍维持原评审结果的,即为授奖成果;

   (三) 将通过公示的授奖成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  往年推荐过的未授奖成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推荐。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我校优秀科技成果奖:

   (一)已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二)在知识产权、署名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第十三条  我校优秀科技成果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当年的评审专家,参加院(系、部、中心)分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的遴选、推荐、评审工作。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我校优秀科技成果奖的,由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报学校批准后撤销其奖励。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我校优秀科技成果奖的,由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报学校批准后,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  参加我校优秀科研成果奖推荐、评审活动的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办法的解释权归科研与设备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