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 健康小贴士 | 疾病与预防 | 控烟专题 | 献血 -> 学校首页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在学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试行)
[ 发布日期:2011-09-27  ]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在学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更好地构建和谐校园,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及《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校楼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不设吸烟区
明令禁烟区域参照《关于严格执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有关要求的通知》(中石大京办〔2008〕8号 )

第二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组织与日常监督管理
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学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爱卫会定期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教职工、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  各楼宇、场馆入驻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谁负责的区域谁管理的原则,入驻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禁烟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设置专人负责本部门禁烟工作,做好自身管理工作,积极创建无烟单位;

(二)在所管辖办公室内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烟缸),地面不得有烟蒂、烟灰;

(三)加强本部门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对单位访客进行禁烟宣传。

第四条  物业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爱卫会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落实禁烟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负责辖区内禁烟宣传画及资料的统一张贴和发放;

(三)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设立巡视员,负责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禁烟情况的检查,及时制止公共场所吸烟行为。对不听劝阻者或情节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将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条  师生员工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师生员工均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师生员工均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部门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三)师生员工均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吸烟,并相互监督。

第六条  违反禁烟规定的认定及处罚细则:

(一)在实施禁烟场所的单位或部门辖区内发现烟蒂一支或发现一人正在吸烟,即认定该单位或部门一人次违反禁烟规定;

(二)学校除设立检查员对禁烟场所进行日常监督外,还将通过各楼宇和场所内安装的摄像头对吸烟行为进行监控;

(三)单位或部门所属教职员工违反本规定,每月累计达到五人次,对其所在单位或部门通报批评。单位或部门每年因此被通报达到三次,取消该单位或部门届内评优资格;

(四)学生违反本规定,班级每月累计达到五人次,对其所在班级通报批评。学生班级每年因此被通报达到三次,取消该班级年内评优资格。
 
第七条  附则
 (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在研修大厦实施,自2010年9月1日起在全校范围内实施;
 (二)举报电话:89733037。

 

版权所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医院 电话:89733016 留言信箱:shenxf@cup.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