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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10-28 
 
 
为做好学校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人口发2004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人员:学校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员工。
第二条  在校学生的生育管理工作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婚育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三条  学校设立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简称计生办),负责对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以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提倡晚婚晚育、促进健康教育、实现优生优育为目的,同时确保完成学校计划生育任务。
第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关于晚婚晚育、生育服务证办理及孕产期规定
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且双方均为初婚的为晚婚;一方再婚或一方未达到晚婚年龄的,不能享受晚婚待遇。
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再婚夫妇已有一个子女的,女方虽符合晚育年龄也不能享受晚育待遇。
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经所在二级单位领导批准,在法定婚假3天的基础上,可增加奖励假7天(连续计算含节假日)。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职工,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奖励假30天。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连续计算含节假日)。
晚育奖励假由夫妻一方享受,如双方都不休增加的奖励假,可凭双方单位开具的未休产假证明,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女职工应当在怀孕前至怀孕后三个月期间内到我校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由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注明双方的婚育情况并盖章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核准办证。
男职工应到女方存档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若女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可到我校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女方须提交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生育服务证》为已婚夫妇生育子女的唯一合法凭证,持证办理围产期保健手续、新生儿入户手续,凭证接受咨询、培训、避孕及节育服务。
第七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应当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第八条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关事项
一对夫妻依法生育(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且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向女方所存档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者须带齐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到校计生办领取并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申请表须加盖男女双方存档单位及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后方能生效。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分别交给双方单位计生办,以便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托补费和奶费补助。
第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补助发放: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妇双方单位每月各发5元(无业人员及农民由其户口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发放),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已办理《光荣证》的夫妻,经女职工所在单位批准,可再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办理《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15周岁止。
凡出国留学在外超过一个月者,一律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奶糖费及托补费。公派出国留学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国后应及时到计生办办理上述补助的补发手续。
夫妻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前,原办理的《光荣证》继续有效,本人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再婚后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若再婚夫妻仍符合办理《光荣证》的条件,应重新办理《光荣证》,夫妻双方按规定领取奖励费。
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应退回所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教职工头胎初育的子女如系双胞或多胞胎,不能办理《光荣证》,可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妻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出生后,教职工应及时到校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
自职工办理独生子女证之月起,由学校发放奶糖费至子女年满二周岁,奶糖费每月2元。
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职工自独生子女出生后第七个月起,由学校发放托儿补助费至子女年满六周岁,托补费每月40元。
自独生子女出生后至年满18周岁止,学校于每年年末发放独生子女医药补助每人240元,夫妻双方都为本校职工的教职工医药补助计入女方工资。生育双胞胎的教职工只发放一个子女的医药补助。
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工人年满55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凭独生子女证及男女双方单位婚育证明,为其一次性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1000元。
第十条 学校人事部门及各单位,在录用、聘用职工(含引进人才)时应了解其婚育状况,已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明,已婚未育的应提供未生育证明,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录用超生和计划外怀孕人员。
第十一条 凡聘用具有外省市户口的流动人员的单位,要求被录用的成年育龄妇女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要求其定期参加孕检并向原籍反馈信息,对不提供婚育证明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辞退,做到谁用工,谁负责。
第十二条  在职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三条 关于在职出国留学人员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的规定:
出国留学人员系指在国外高等教育机构留学的中国内地居民,留学的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备案的,能授予学位的正规学校,夫妻双方均已在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取得本科以上学历。
 出国留学人员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须发生在夫妻双方同时留学期间,且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后怀孕,在国外生育或怀孕24周后回国生育的。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公派出国期间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开除处分。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五条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北京市计生委的相关文件规定,计划生育各项奖励费用免征奖金税和个人调节税。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校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石油大学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