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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8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学校事业发展的一项根本性的战略任务,关系到学校的办学层次、整体实力和战略目标的实现。为规范和加强学科建设管理,提高学科发展水平,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 “强优、拓新、入主流、求卓越”的建设思路,面向国家能源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注重内涵发展,加强协同创新。加快形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交叉融合,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学科体系。
第三条 学科建设一般应以一级学科为口径,以2011年国家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依据。
第二章  学科设置
第四条 一级学科是学校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口径和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由学校依据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范围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五条 一级学科的设置、调整或撤销要着眼于学校发展的长远目标,优化学科布局,调整学科结构,由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或通知执行。
第六条 原则上不增设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确需设置或调整的,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符合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发展规划,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形成学科特色,有利于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 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增设与撤销程序: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培养需求、培养条件和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提出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提交研究生院审查;
2.研究生院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
3.学校在当年930日前,将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4.根据公示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做出是否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决定;
5. 根据人才需求和培养条件的变化,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直接撤销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
6.学校于当年1220日前,将本年度增设、更名或撤销的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章  学科建设体系
第八条 分层次进行学科建设,构建由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重点学科组成的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实施攀登计划,加快石油石化主干学科世界一流学科建设步伐;实施培育计划,加强新兴交叉学科建设;实施提升计划,促进支撑学科和基础学科融入主流。
第九条 国家重点学科要以世界先进水平为努力方向,以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为参照,不断开拓创新,更新学科内涵,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主流方向,攀登国际学术高峰,努力建成世界一流学科。
第十条 省部级重点学科要以国内先进水平为努力方向,以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为参照,入主流,强特色,不断提高学科实力,以建成国家重点学科等国家级平台为目标。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要以国内先进水平为努力方向,以特色优势方向建设为重点,以同类型省部级重点学科为参照,努力提高支撑主干学科的能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以建成北京市重点学科等省部级平台为目标。
第十二条 学校直属研究院等研究机构的新兴交叉学科按相近一级学科列入学科建设范畴,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综合改革特区,积极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支持各级重点学科联合国内外创新主体,建立协同创新平台,推进协同创新,对建设协同创新平台的学科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建设。
第四章  学科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为建立学科建设的长效机制,增强发展动力,提高学科建设的积极性,构建良好学科生态,学科建设与管理实行学校、学院(研究院)、学科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明确学科建设管理责任,实行学院负责制,各一级学科和独立设置的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必须挂靠在一个学院,由学院进行管理和建设。
第十六条 成立学校学科发展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主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学校学术委员会、相关学院(研究院)、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学校学科发展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负责学校学科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和立项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学科发展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协调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成员包括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学技术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监察审计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学科建设协调办公室设立主任、副主任各1名,负责协调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学科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 各学院(研究院)成立学科发展分委员会,院长为第一责任人,成员包括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学科负责人、相关教授等,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学科发展分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研究院)提名,报学科建设协调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由学科负责人负责,立项学科成立建设项目组,成员为本学科主要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子项目负责人)。学科建设项目组成员由学科负责人提出,学院(研究院)学科发展分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学院(研究院)院长应主动关心、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工作,帮助学科负责人协调工作,对学科建设工作负有规划、审核、监督、保障的责任。学科负责人应主动与院长协商,定期汇报学科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 学科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按一级学科(或独立设置的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设一名学科负责人,跨学院(研究院)的学科分别设立一名学科负责人,并由学科挂靠单位的学科负责人总负责。
学科负责人原则上应由三级及以上岗位教授担任,由院长或学科教授提名,院学术委员会推选,报学校学科发展委员会审核,任期原则上与院长任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学科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科的规划、建设、组织与协调工作,其职责是:
1.召集本学科会议,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2.提出本学科建设项目各子项目的负责人;
3.负责本学科团队建设和新进人员的初审评议;
4.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统筹与使用;
5.负责编制学科规划、评估、检查、验收等学科建设相关材料;
6.组织申报本学科重大或重点科研项目,推进学术交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对学校和学院学科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列入国家级、北京市、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的学科项目,在一个建设期内分别按10万元、5万元、3万元拨付项目管理费;学科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折算一定的工作量,具体办法由各学院(研究院)自行规定。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学科的申报、建设与管理按教育部、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实施程序是:
1.各学院(研究院)提出项目建设方案,经院学科发展分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提交学科建设办公室预审;
2.通过预审的项目建设方案,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3.通过专家评审的建设项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即由学校预算委员会入预算;
4.项目建设按学校批复实施,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监管验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项目的性质成立由国内外同行专家组成的项目论证专家组,参与学科建设项目规划的论证以及其它相关重要事项的审议,为学科建设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第二十六条 学科负责人应切实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项目,对于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与学科建设协调办公室沟通解决。项目所在单位应创造必要条件,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严格审批、专项拨款、专款专用、经费分担,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实验室经费、学校拨款、学科配套经费及其它渠道筹集到的经费。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学科以政府专项拨款为主,学科自筹部分经费;校级重点学科以学校拨款为主、学科自筹部分经费。学校预算委员会每年将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列入预算。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学科建设项目须自筹预算总经费的5%-30%,用国家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资金配套的学科,投入资金按21折抵自筹部分,不足者补足差额。配套资金必须满足学科建设项目需要,且单项设备额不低于5万元。
第三十条 学科负责人根据论证通过的学科建设项目方案使用经费。原则上不予变更,因特殊原因调整项目规划,须向学科建设协调办公室提交项目计划变更报告,说明变更理由及内容,经批准后按新计划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学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按规定使用经费的,根据情况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各类学科建设项目以“学科建设方案”或“项目建设任务书”作为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总结验收。校级重点学科项目应进行年度检查和项目验收,项目组须在每年十二月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对各建设项目检查评估,重点检查资金使用、标志性成果、各阶段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科建设项目完成后,学科负责人须向学校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全面阐述项目实施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建设资金决算、学科建设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进行财务决算与审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验收。
第三十六条 学科建设成果归学校所有,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
第九章 学科评估
第三十七条 分类构建学科评估体系,积极参加国家学科评估,开展以促进发展为目的的国际水平评估、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的学位点合格评估、以提高学科建设成效为目的的状态评估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重点学科应积极开展国际水平评估,紧跟国际学科发展趋势,积极扩大国际学术影响力。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应进行状态评估和绩效评估。学校每三年对三级重点学科之外的学科点进行合格评估,对评估落后且无发展前景的学科点启动退出机制,促进学科优胜劣汰。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建设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学科建设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