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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10-28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或“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为提高专业实践训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各专业和工程领域应制定有专业实践教学大纲,作为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部分课程学习结束后,需进行一定时期的专业实践。其中,应届本科毕业入学的工程硕士进行专业实践训练时间不少于1年,其它专业按照培养方案要求执行,委托培养或大学本科毕业于相关专业且在相关行业工作一年以上或因本人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可申请免修专业实践。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应进入我校与相关行业单位共同建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以下简称“研究生工作站”或“工作站”)进行专业实践,不得进入未与我校签订有效协议的单位进行专业实践。
第四条  专业实践实行校内和现场双导师(多导师)指导制或导师小组联合指导制。
第五条  专业实践采取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现场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业实践安排主要采取研究生在校内导师的指导下,通过与研究生工作站双向选择,由学院集中安排进入研究生工作站的方式进行。对于优势专业还可采取学校导师或导师小组结合承担的企业大型工程课题,批量安排研究生进入研究生工作站的方式进行,但需要学院(研究院,以下统称“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研究生进站须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在进行专业实践学习前,须认真阅读“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安全须知”,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导师应在研究生专业实践前为研究生制定详细的专业实践学习计划。专业实践学习计划由现场导师主导制定。如专业实践是由学校导师或导师小组结合承担的企业大型工程课题批量安排研究生进入相关企业的研究生工作站进行的,则由学校导师或导师小组主导制定专业实践学习计划。
第八条  专业实践结束后,研究生应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并由联合培养基地和学校导师进行专业实践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全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包括实践基地的建设规划、校外导师的聘任管理、全校专业实践大纲的组织制定与实施、实践派遣工作的统筹及实践过程的监督管理等。
第十条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驻外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指导学院成立驻外学生班级、党团组织,并直接负责人数较少、成员分散的工作站学生的班级和党团组织建设。班级组织和党团组织要覆盖在站实践的所有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班级、党团组织建设工作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总体负责所属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包括与学院对口的实践基地的建设、实践大纲的组织制定和实施、专业实践安排、实践过程的监督管理等。
第十二条  各学院设置专人(以下称为“研究生教学管理秘书”)具体负责全院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企业需求的征集统计、实践派遣方案的制定、学校与学院信息的沟通及反馈、全院研究生实践管理等。
第十三条  各学院对于所属的每一个专业(领域)或每一个归口管理的实践工作站指定专人(以下称为“班主任”或“工作站联络人”)具体负责某一专业(领域)或某一工作站的实践工作,包括企业对实践研究生需求的征集、学院与工作站及在站实践研究生的联络及日常管理、实践中的问题的解决等。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在派往实践的每个研究生工作站中安排一名研究生实践小组长,实践小组长负责学校与工作站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学校有关通知的传达、工作站单位及研究生实践情况的反馈等。
第三章  实践派遣
第十五条  工作站联络人与归口管理的研究生工作站协商确定年度进站实践研究生需求(包括研究生的人数、专业、是否面试及其它要求)后,及时将有关需求信息报送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秘书,研究生教学管理秘书汇总需求信息后,须及时将涉及其它学院的需求信息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转发有关学院。
第十六条  各学院在安排专业学位研究生进站实践时,应统筹考虑各研究生工作站实践的规模需求、研究生自愿、方便管理等因素后合理安排,制订专业实践派遣方案。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工作站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必须按时进站进行专业实践训练,携带学校统一出具的“研究生工作站进站函”按规定时间到研究生工作站报到,办理进站手续后,将盖有研究生工作站单位公章的“研究生工作站接收函”及时递交(邮寄)学校或相关学院。
第四章  实践指导
第十八条  学校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专业实践的指导,指导次数应平均不少于1/月。研究生应每月通过网络或其它方式向导师汇报工作情况至少一次,并经常主动与学校及现场导师保持沟通和联系。校企双方导师应及时研讨并解决在站研究生实践及科研中的问题。如研究生的实践研究课题方向与学校导师的研究方向不一致或学校导师不能有效指导,可以申请更换学校导师。
第十九条  在京外研究生工作站实践的学生可以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实行导师小组联合指导方式,即每个工作站每个专业(领域)的所有研究生的导师中每季度至少有一位导师赴工作站进行指导,指导时间不应少于1天;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前,每个专业(领域)应至少有一位导师赴工作站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指导期间与现场导师研讨和解决技术问题,明确下一阶段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需监督检查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加强对导师培养人才的过程考核。
第五章  实践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工作站应按照学校要求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站实践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站实践期间,应遵守研究生工作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与研究生工作站单位同样的作息时间和假期安排。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站实践期间,因故不能参加工作学习和其它活动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含)以内且不离开工作站的,须经工作站现场导师同意,由研究生工作站负责人批准,加盖研究生工作站主管部门公章(学校有派驻工作站辅导员的,还需工作站辅导员签字同意);请假超过一周或请假离开工作站的,除需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需经学校导师同意,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学籍管理部门和专业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站实践期间的待遇按照我校与研究生工作站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京外研究生工作站单位提供在站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食宿、科研津贴、进、出站及每年2次往返校企的差旅费。实践期间的就医及医药费报销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选派辅导员专职负责在站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在站研究生培养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学习期间,学校统一为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研究生须严格遵守专业实践安全须知,确保实践安全。
第二十七条  班主任和辅导员应对学生进行跟踪管理,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情况和思想动态,并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或提请有关单位解决)在站研究生生活、工作和学习中的问题。原则上与每个工作站单位的学生管理负责人联系不少于1/月。
第六章  实践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研究生工作站完成实践任务后(一般在进站实践1年内),需按专业实践学习计划就企业生产岗位实践情况及研究工作撰写专业实践报告。专业实践报告应包括实践单位概况、实践的目的及意义、时间和地点、实践的具体内容、实践的收获(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及心得体会、建议等,其中文字部分不少于3000字,重点要突出,公式图表要规范清晰。专业实践报告格式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实践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由三部分构成:现场导师考核成绩、现场答辩成绩和学校导师考核成绩,分别占30%40%30%。现场导师主要从研究生的实践表现、工作态度、纪律考勤、职业素养以及实践报告等方面进行考核;现场答辩考核由研究生工作站统一组织,可根据情况分组进行,每个答辩小组现场专家3-5人,设答辩组长一名,根据学生对实践内容的答辩情况进行考核;学校导师主要从研究生的日常学习汇报及实践报告等方面进行考核。现场导师考核成绩和研究生工作站答辩成绩须由研究生工作站盖章确认。
第三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研究生工作站完成实践任务后,经实践单位同意后,办理出站手续,携带研究生工作站出具的“研究生工作站出站函”及时到学院报到,提交实习报告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规定期间在京外联合培养基地和工作站实践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企业工作站奖学金”。具体办法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凭盖有研究生工作站单位公章的“研究生工作站接收函”发放企业工作站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须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按时进站进行专业实践训练。无故不按时进站专业实践或离开研究生工作站者以及请假不办理请假手续者,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的纪律与考勤有关条款处理。对在企业工作站违纪违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31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