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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后勤修购专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后勤修购专项工作,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后勤修购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后勤修购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后勤主管修购专项工作的副处长任组长,项目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财务处下达修购项目预算通知中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学校作为甲方,在每项后勤修购专项中应至少指定两名学校职工作为甲方代表负责专项建设工程施工跟踪管理,主要工作包括:合同审核、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文明施工等多方面的监督工作;代表校方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执行合同;办理合同付款工作;组织验收、材料归档及资产入账等工作;督促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协调校内相关单位配合专项施工等。
第二章  招标的项目、方式和要求
第六条 后勤修购专项中项目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以上的修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 项目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应符合政府采购要求,如需采用其他招标方式,须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说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凡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由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等。
第十条 工作小组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其他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的要求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工作;接受投标人报名,发放招标文件,确定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开标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一般由负责单位、使用单位、财务、审计、纪委、专家等人员组成,具体名单由工作小组确定。
第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评标委员会应完成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必须获得应参加投票成员半数以上的赞成票。
第十四条 评标定标以后,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发布招标结果公告,并尽快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人。
第十五条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之后,应按中标通知要求,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学校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章  施工单位准入、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 在招标工程中,工程投标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资质及注册资金;
2.近三年有良好的财务业绩和纳税记录;
3.有与本工程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从事相关工程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5.有类似工程业绩,工程质量达合格以上;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在非招标工程中,修购专项工程施工单位须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施工,不得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参与工程施工;施工单位的引入由工作小组讨论决定,对于在师生中口碑良好、已竣工工程的使用单位评价较高的施工单位,在非招标工程中可优先选择。
第十八条 在学校修购专项工程记录中,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相应施工单位及施工方主要负责人在今后的后勤修购专项工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1.施工单位人员挂靠、借用企业资质参与修购专项工程的;
2.合同有效期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
3.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4.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设备的;
5.无故拖延工期,对学校正常教学科研造成重大影响的;
6.除合同约定外,主要施工内容存在转包、分包行为的;
7.未配备合格资料员,无法正常完成技术资料整理的;
8.质量保修期保修不够及时,延误修理记录达3次以上的;
9.虚构结算报价,工程量存在明显虚报的;
10.使用单位或在校师生反映意见较大,经核查反映问题属实的。
第五章  专项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除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外,与工程内容、工期等关键因素有关的约定和通知,都须出具经过甲方代表、监理方、施工方三方会签的文字材料并归档。
第二十条 施工中发生与合同内容不符的工程量改变、洽商变更等内容必须在甲方代表、监理方、施工方会签完成后实施。如遇必须紧急抢修等特殊情况,须当面与甲方代表沟通,经同意后执行。全部变更内容的经济变更材料须于七日内提交甲方代表,否则,不予认定相应经济变更的增加部分。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学校配合的事宜,需提前24小时提交相关内容的工作联系单。未提交工作联系单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执行过程中须有隐蔽工程验收和隐蔽工程工作量认定等相关资料,相关材料性能、工艺技术参数等都需达到相关要求。若未履行,施工单位须返工进行重验,发生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材料检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等环节务必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拖延检验时间。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驻场监理人员须具备相关监理资质,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工期、工程量等内容须严格把关。
第二十五条  工程验收工作由甲方代表组织。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须完成工程竣工资料的准备工作,提请竣工验收后,甲方不再补办除竣工验收单以外的一切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工程验收通过后,甲方代表须及时向使用单位公布维保人电话及维保时限、范围及要求。
第二十七条 工程款支付前,由施工单位按付款条件准备好相关材料及同价发票,交甲方代表办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及时维保的,记入延迟维保专项工程记录。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专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应报领导小组讨论解决。
第三十条 本办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未尽详备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