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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8-1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我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的规律,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学校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机制。决策中要坚持严谨、务实和高效,保证科学性;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民主性;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有关政策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保证合法合规。

第三条 凡列入“三重一大”的事项,在经过有关程序后,由学校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为学校集体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须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3.学校巡视巡察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等重要工作;

4.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校园建设、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要点;

5.涉及学校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

6.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7.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8.学校下属单位(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校区、学院、研究院等)及其内设科、处级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人员编制和干部职数的设定;

9.涉及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励、职称职级评定等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0.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11.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2.校级以上重大表彰;

13.学校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5.其他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下属单位及其内设处级机构的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享受中层干部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和党政纪处分;

2.校级后备干部和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任免和党政纪处分,以及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的任免和党政纪处分;

4.学校及校级以上党代会代表的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其他需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包括科技文化交流、学术活动、合作办学等)及对外投资项目;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4.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重要变更、重大修缮工程项目及其重要变更、不动产的购置;

5.学校大型庆典、纪念等活动;

6.其他需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支配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其中20-50万元预算外支出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超过50万的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3.学校对外的重大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相应议事规则提交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上会讨论之前,要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并吸收各方意见。

1.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或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对涉及学术领域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先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4.按照有关规定,对于重要干部的任用,在对拟任人选进行组织考察过程中应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意见,在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前,要书面征求纪委的意见。

5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要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前,应进行事前审议。

第十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议题经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决策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其中,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常委会到会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时方可开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校长办公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到会才能举行。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应列席党委常委会和党委全委会,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应列席校长办公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校长办公会。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若决策中存在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所涉及参与决策人员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应坚持一题一议,相关负责人要就议题进行专题汇报,要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讨论,并对建议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表态,并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五条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做出决策应通过表决进行,表决的形式可为: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议决事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特别重大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要采取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六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应及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对已经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并存档。

第十九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要对校党政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办制度,负责跟踪督办“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校务公开办法、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章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全面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对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须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终考核述职时,应就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进行报告。

第二十七条 每年由学校纪委、组织部、统战部、工会、党政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听取和收集各方面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经汇总后,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第二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分清责任,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3.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6.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克拉玛依校区、各学院、研究院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各单位工作的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具体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