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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25 

各单位: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石油大学(北京)2005年第20次(总第204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发:财务处(4)、归档(2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05年12月14日印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促进校内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财教[2001]7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学校在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学校的房屋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资金,包括修购项目专项资金、“211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其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为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核拨的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211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适用石大北校[2003]41号和石大北校[2003]43号文件规定。

第四条  房屋修缮主要指产权归属于学校的房屋、建筑物或由学校收取维修基金的职工住宅的维修;仪器设备购置主要指为教学、实验及机关和教辅单位服务的仪器、设备等的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主要指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设施和道路维修改造。

凡涉及学校长期出租或转为对校办企业投资的房屋、基础设施等的维修改造费用,不应包括在专项资金之内。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重点使用、兼顾一般的原则分配使用。

第二章  立项申报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规定编制项目预算。

第七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根据需要于每年111日—1130日申报下一年度学校专项资金项目,项目要符合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要经过充分的论证。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由申请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一)并按规定填报《项目申报书》(附件二)和《项目评审报告》(附件三),提出项目具体内容、经费预算(提供预算依据)、实施期限(分年度实施计划),落实人员,分析项目的必要性、可能性及预期效益等情况。根据学校年度资金安排和申请立项单位情况,部分项目需要申请立项单位匹配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汇总;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实验室项目汇总;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学实验室项目汇总;科研与设备处负责其他单位申请的仪器设备购置等项目的汇总,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排序后,统一汇总到学校财务处。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十条  财务处应对二级单位申报项目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审核,包括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第十一条  50万元(含)以上大额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或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的评审结论,将符合要求的项目上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第十二条  财务处对申请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书》提出初审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项目轻重缓急决定申报项目的学校总排序。

第十三条  财务处按照学校领导审批通过、排序的项目上报教育部申请专项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由教育部批复的专项资金项目,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预算执行。同时学校根据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校内专项资金项目。同一项目按照资金来源不能重复立项。

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后,由财务处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下达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下发各有关二级单位。

项目预算实施中要建立“第一责任人制度”。各项目申报二级单位负责人为项目实施中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务处纳入下年度学校总体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务处批复的项目及项目预算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撤销或变更的,要按照申请程序重新报批。纳入国库支付的项目应按照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完工后,项目预算指标有结余的,收归学校,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八条  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石大北科[2001]5号)的规定,单笔或批量采购设备预算经费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由科研与设备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招投标,与中标单位签定正式合同后方可实施。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实施办法》(石大北审[2001]2号)的规定,10万元以上的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项目需要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验收。其他项目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进行不定期抽查审计。

第五章  监督与验收

第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和校内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执行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监察审计处每年度负责对财务处提请审计的专项资金项目,按照教育部及校内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结余、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财务处,并向财务主管领导汇报。

科研与设备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项目完成的绩效进行考评。考评验收结果作为财务处以后年度审批立项和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财务处确认后,要对项目执行单位做出收回专项资金、在一定时期内不予核批专项等处罚。

(一)未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任务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四)经审计后确认项目管理不善、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二:项目申报书

附件三:项目评审报告